发布时间:2019-12-24 作者:朱自军律师
12月23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首次亮相。 草案共7编,依次为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以及附则,共1260条。 2018年8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对《民法典各分编(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 之后,2018年12月、2019年4月、2019年6月、2019年8月、2019年10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第十次、第十一次、第十二次、第十四次会议对各分编草案进行拆分审议。 目前,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六个分编草案已经全部完成了二审,其中,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侵权责任编三个分编草案完成了三审。 根据民法典编纂工作计划,到2019年12月,将2017年3月出台的民法总则同经过常委会审议和修改完善的民法典各分编草案合并为一部完整的民法典,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 此次提请审议的民法典草案 有哪些新增的规定 此次提请审议的民法典草案共7编 相比此前 各分编进一步完善相关规定 总则编草案: ——结构和内容不变 第一编总则编草案基本保持了民法总则的结构和内容不变,对个别条款作了文字修改,并把“附则”移至法典的最后部分规定。 物权编草案: ——完善居住权有关规定 第二编物权编草案共5个分编、20章、258条,此次是物权编草案第三次提请审议。 主要有两处修改完善: 一是完善了居住权制度。居住权是物权编草案中一个新增的亮点。为了使居住权制度在实践中发挥更大的作用,草案三审稿对居住权合同的内容进行了完善,增加规定“居住权期间”;完善居住权设立制度,将“居住权无偿设立”修改为“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进一步明确居住权期间的规定,规定居住权期间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二是完善流押、流质有关规定。草案二审稿规定,抵押权人或者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间届满前,不得事先与抵押人或者出质人约定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草案三审稿明确,当事人事先作出此类约定的,仍享有担保权益,但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或者质押财产优先受偿。 合同编草案: ——明确规定禁止高利放贷 第三编合同编草案共3个分编、29章、526条。此前,合同编草案已经进行了二审。 此次主要修改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明确禁止高利放贷。为解决民间借贷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草案三审稿明确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此前,草案二审稿第四百七十条第一款规定,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二是删去违约方申请解除合同规定。合同一旦陷入僵局不能履行了,该如何破解?对此,草案二审稿规定,合同不能履行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有解除权的当事人不行使解除权,构成滥用权利对对方显失公平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对方的请求解除合同,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但对于这样的规定,有意见提出,规定违约方可以申请解除合同,与严守合同的要求不符。对个别合同僵局问题,可以考虑通过适用情势变更规则或者其他途径解决。草案三审稿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删去相关规定。 三是完善建设工程合同有关规定。实践中,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就投入使用的现象并非鲜见,且情况复杂。根据此前草案二审稿第五百八十三条的规定,除存在违法情形外,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而发包人擅自使用的,视为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对此,有的单位、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提出,这样规定不利于建设工程质量的提高,也可能导致当事人之间的不公平。草案三审稿删去该条规定。 四是完善保理合同有关规定。草案二审稿在典型合同中增加“保理合同”一章。对此,有的专家学者、企业和社会公众提出,这一内容有利于促进保理行业健康发展、解决企业融资问题、优化营商环境,建议予以进一步完善。草案三审稿增加规定保理合同的主要条款内容,规定:保理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业务类型、服务范围、服务期限、基础交易合同情况、应收账款信息、转让价款、服务报酬及其支付方式等条款。保理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同时规定,应收账款债务人接到应收账款转让通知后,应收账款债权人和债务人无正当理由协商变更或者终止基础交易合同,对保理人产生不利影响的,对保理人不发生效力。 人格权编草案: ——完善性骚扰有关规定 完善隐私定义 第四编人格权编草案共6章、51条。此前,对人格权编草案进行了三次审议。 此次主要修改两处: 一是完善防止性骚扰有关规定。草案三审稿第七百九十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采取合理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单位和社会公众建议明确“用人单位”包含哪些主体,以使这一规定在防止职场和校园性骚扰方面更有针对性。此次草案将“用人单位”修改为“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 二是完善了隐私定义。此次草案明确规定:“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此前,十三届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对草案进行了三审,三审稿将隐私定义为自然人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和私密信息等。对此,有意见认为,维护私人生活安宁、排除他人非法侵扰是隐私权的一项重要内容。草案吸收了这一意见。 婚姻家庭编草案: ——明确法院对隐瞒重大疾病婚姻统一行使撤销权 继承编草案: ——基本保持不变 第六编继承编草案共4章、45条,此次仅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侵权责任编草案: ——完善高空抛物坠物责任规则 第七编侵权责任编草案共10章、95条,此次是侵权责任编草案第四次提请审议。 此次修改主要是: 完善网络侵权有关规定,将此前规定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在转送网络用户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到达权利人后十五日内,未收到权利人已经投诉或者提起诉讼通知的,应当及时终止所采取的措施”中的“十五日”的期限修改为“合理期限”,以便于司法实践中根据具体案件情况确定期限。 同时,还完善了高空抛物坠物责任规则。草案明确,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高空抛物坠物情形的发生。此前,草案三审稿规定,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高空抛物坠物情形的发生。有意见提出,应当明确责任主体,建议规定“建筑物管理人”主要是指物业服务企业。草案四审稿采纳了这一意见。 民法典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