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8-02-26 作者:朱自军律师
劳动者用假名入职,其劳动关系能否被认定?
朱自军律师
【案例精选】
2008年9月1日,陈某入职北京某公司,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在填写入职登记表及此后的工作中,陈某未向公司提供其真实姓名,而是一直使用笔名陈A。公司为其印制的工作证、名片以及公司电子邮箱等均可证明陈某工作身份资料中均将陈某载明为陈A。2009年3月25日双方劳动关系解除。2009年4月7日,陈某申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要求公司支付其工作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另一倍工资以及2009年3月的工资。劳动仲裁委最终裁决驳回陈某的申请。陈某不服裁决,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
劳动者用假名入职,其劳动关系能否被认定?
【案例分析】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持有北京某公司为陈A印制的工作证与名片,并出示了有陈A参与的公司项目资料与工作照片,北京某公司虽否认陈某即为陈A,但未就陈A的身份情况及另有其人举证,故法院对陈某自认其为陈A予以采信。根据北京某公司要求陈某填写入职登记表,并一度向其支付工资的情况,可认定双方之间曾存在劳动关系。北京某公司在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未与陈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自陈某入职次月起至离职时止向陈某加付一倍工资,并支付陈某2009年3月的工资。据此,法院判决支持了陈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