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如何才能保护好自己?_律师发表_襄阳知名律师-朱自军律师网/襄阳律师网。TEL:18995689797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当前位置::律师发表 >

律师,如何才能保护好自己?

发布时间:2020-08-30   作者:朱自军律师


笔者在部队作为一名军事指挥员,曾经反复告诫过手下的士兵:“在战场上,首先要学会保护好自己,然后才能消灭敌人”。如今,作为一名出入于法庭舌枪唇战的律师,同样面临一个自我保护问题。

2019年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公布的数据与案例显示:律师周某因挪用某公司代管资金,数额巨大,被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湖南省司法厅作出吊销其律师执业证行政处罚;当地律协同时终止其律师会员资格。201866日,律师刘某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当地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3个月,并处罚金5千元;刘某某因此被湖南省司法厅吊销其律师执业证,省律师协会随即取消其会员资格。201995日,刘某某在看守所会见在押人员时违规传递香烟被查获,山西省太原市律协中止其六个月会员权利资格。2019年,全国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和设区市以上律协处分违法违规执业律师400余人。近年来,一批又一批因“触雷”而不得不退出律师行业队伍的人数明显增多。因此,律师要学会保护好自己,这看似一个老生常谈的话题,但又不得不经常提起。

             一、时刻悬在律师头顶上的一把利剑

律师依法享有调查取证权利,这是律师行使辩护或者代理职能一项重要制度保障。《律师法》第35条第二款规定:“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刑事诉讼法》第37条规定:“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但在实务过程中,往往会遭遇操作的困境和法律的风险。

有些年轻的律师,特别是一些科班出身律师天真地认为,法律给了我们这种特有的权利,便有了“尚方宝剑”。所以,当获悉某个证人证言或某个书证或物证对己方当事(被告)人有利,便不辞辛苦地赶赴现场调取和收集。但在实践中,这些律师调取收集的证据材料,大多与控方的证据内容不一致,有些甚至冲突矛盾。按理说,控方与辩方在收集证据材料时注意力和侧重点不同,出现这种差异性是很正常的。但是,个别办案机关和人员却认为:律师在调查取证时做了“手脚”。于是,他们会很快找到该证人或当事(被告)人,并威胁证人或当事(被告)人:这里的假(伪)证据,是不是律师教你说(做)的。一些证人或当事(被告)人迫于他们的权势,顺水推舟地承认,是律师引诱改变了证人证言或提供了虚假书证、物证。这样,先前律师调查的对象,后来竟成了指控律师妨害司法犯罪的证人。因此,不少执业律师望而却步,不愿意触碰刑事案件,更不愿意做刑事案件的辩护人。

我国《刑法》第306条规定:有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行为,会构成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该法条针对的对象,是刑事诉讼过程中的辩护人或代理律师。因此,它被律界称为“时刻悬在头顶上的一把利剑”。据不完全统计,自1997年刑法修订颁布以来,全国已经有千余名执业律师因这条“伪证罪”身陷囹圄、锒铛犯罪。

为了规避这种法律风险,笔者提醒:在实务操作中若遇到类似情形,比较妥当的方法是书面申请相关司法机关调取和收集,并提供某个具体证据内容线索和充分说明调取该证据重要性及必要性的理由。一则司法机关有全面收集调取证据材料的责任与义务:即调取对当事(被告)人有罪、罪重的不利证据,也应当调取对当事(被告)人无罪、罪轻的有利证据;二则可以减少律师调取证据的奔波辛劳,更好地避免因调查取证而出现的潜在法律风险。

也许有人会说,这是律师不负责任的表现,有这种不为一般公民所享有的“特权”,为什么不行使呢?其实,这不仅是律师自我保护的一种策略,同时也是对当事(被告)人认真负责的体现。试想,律师尚未走上法庭便因此而“夭折”身退,那后面还有谁又能站出来为当事(被告)人仗义维权呢?

             二、庭前不能收取和保管当事人的证据原件

众所周知,到法院打官司,其实打的是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0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提制品。可见,原件或原物在司法诉讼或仲裁中的重要地位与作用。

如果律师不能较好地保管证据原件或原物,在庭前出现丢失现象。将会使当事人丧失胜诉的权利或机会,也是律师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规范》的严重行为,也是律师执业生涯中难以承受之重。据报道,河北孙某某律师在代理衡水江某某追索合伙投资款一案中,因工作不认真而丢失当事人2.5万元收条原件。致使江某某2.5万元投资款难以要回,进而引起当事人的投诉并索赔。

尽管当事人出于信任,把关乎自己切身利益的重要之事交给律师代理,并报以很大的期望。但是,笔者认为,律师庭前收取和保管当事人证据原件或原物,可谓律师执业的一大禁忌。因为它无形加重了律师的保管责任,增加了律师的执业风险。

对此笔者建议:第一、在庭审前,原则上由当事人完整保存证据原件或原物。律师在会见接待当事人时,在审看证据原件或原物后,要把它们及时全部退还给当事人,并提醒当事人妥善保管好证据原件或原物。如果因特殊情况,确有必要收取和保管当事人的证据原件或原物,律师应当及时进行登记或记录。否则,时间久了,彼此记不清楚了,责任难以分清。原湖北巨天律师事务所朱琳律师,在首次接待当事人时都坚持作书面笔录,除了解当事人基本情况和案件经过外,还会详细记载某年某月某日收到某某某什么证据材料原(复印)件,并用档案袋装好,写上当事人名字和案由;如果当事人取走证据原(复)件或原(复)物,一定会让当事人写下收条,并让当事人签字。在这方面,她做得很细致,也十分规范。第二、在庭审时,如果当事人与律师一同出席,应由当事人将先前保管的证据原件或原物交给律师,再由律师按照证据目录向法庭进行举证。如果当事人因其他原因不能出庭,一定要提醒当事人将证据原件或原物(或用EMS)提前一两天时间(寄)交给律师。在庭审结束后,要及时将法庭退回的证据原件或原物交还给当事人,并作好登记和记录。

               三、该向当事人(或近亲属)告知哪些案情?

律师作为当事人(或近亲属)代理(辩护)人,对于其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案件情况,应向当事(或近亲属)人告知哪些内容、怎样告知,法律法规和规章并没有具体规范。笔者认为,但凡律师所代理(辩护)案件的具体程序、案情内容等,只要不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社会利益,不损害当事(或近亲属)人的合法利益,都应当向当事(或近亲属)人如实告知,并做好相关的解释工作。因为作为委托人的当事(或近亲属)人享有知情权,作为受托律师负有告知和解释义务。但是,对于一些告知后可能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和不利后果的情形,那么律师就要谨慎对待和妥善处理。否则,稍有疏忽,便会带来灾祸性的执业风险。

近日,湖北某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一起强奸杀人案件。开庭前,被害人的七大姑八大姨十余人,怀着悲愤而激动的心情,先后多次成群结队到公诉机关和审理法院“说理”,要求为其死去的亲人主持公道,强烈要求司法机关为他们提供整个案件证据材料及法律文书。不知是出于为了摆脱这种缠身的考虑,还是为了转移分散这些家属们的注意力,当时有人说,你们可以到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指派一名律师,作为你们的代理人。代理律师享有阅卷权,这样你们就可以从他(她)那里看到全套案卷材料。那天上午,这些家属们一下子拥到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市法援中心指派笔者作为了被害人近亲属的代理人。

这些家属们在拿到市法援的指派函后,公开地对笔者说:我们知道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没得几个钱。现在我们要的不是被告人赔钱,而是严惩被告人,要让律师尽快到审理法院阅卷,并把案件材料都交由他们审阅核实。 但是,笔者当场回绝了他们的这种要求,拒绝的理由有三:一是如果将复阅后的案卷材料交由他们审看,还原后的悲惨案发场景,可能会使他们激愤的情绪“火上浇油”,甚至演变为一场群体性事件;二是如果这些家属们认为控方收集的证据材料不符合他们的意图,可能会再次到司法机关进行 “评理”,从而无形增加办案人员的工作压力;三是由于此案涉及社会高度关注的“强奸,性犯罪,婚外情”等热点话题,如果这些家属们一时头脑发热,将它捅向网络或其他媒体,又不知道还会酿成什么样后果?

对此,笔者反复向这些家属们解释,但他们仍不能理解。其中被害人两个姊妹愤愤不平地说:法官已经跟我们说了,案卷材料我们家属可以看,作为律师为什么不给我们看;如果不让我们看案卷材料,我们就换律师。笔者在向他们解释的同时,立即将这一情况向审理法院和法官进行了沟通汇报,笔者想法立即得到了司法人员的大力支持。在具体办案人员的帮助配合下,很快平息了这些家属们的激愤情绪,使笔者能够顺利完成这起刑事案件的诉讼代理工作。

因此,面对如此复杂的情况,作为律师一定要多长一个心眼,特别是当事(近亲属)人提出索要案卷材料时,一定有一个理性准确的判断,事前考虑好可以将哪些材料交给他们审阅,应以什么方式给他们看。而对于当事(或近亲属)人提出的无理要求,绝不能一味迁就照顾。否则,将丧失了律师执业的底线和职业的操守,同时还可能给自身带来某种灭顶的灾难。

                  四、两起律所被判赔偿案例所带来的警示

在这里,笔者搜索到北京市两家律所的律师因执业服务不规范、工作失职而给当事人造成严重经济损失,进而被人民法院判决赔偿的案例,值得一读。

案例一、家住北京市海淀区的王某,在临死前立下书面遗嘱,表示将其居住的一处房屋留给大儿子小王,并委托北京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某见证该遗嘱。一年后王某去世,其他兄弟姐妹不同意王某的遗嘱内容。小王就诉至法院,要求按照遗嘱继承。审理法院认为,王某生前所立书面遗嘱因缺少两名以上见证人而被认定无效。为此,小王将北京某律所告上法庭。最后,法院判决北京这家律所向小王赔偿经济损失11万元。

案例二、河北某燕化公司与北京某房地开发公司拟合作开发某住宅小区项目。为了查清对方的底细,燕化公司聘请北京某律所作为法律顾问进行调查。由于该律所没有认真严格审查核实该项目的土地使用权状况和北京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资质等级,草率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定该项目在北京某房地开发公司的名下。于是,燕化公司就向北京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支付了1亿元项目转让费,同时向北京某律师事务所支付了100万元律师费。后来,燕化公司发现北京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并不是该项目的所有人,燕化公司交出的1亿元被人骗走无法追回。于是,燕化公司就将北京这家律所起诉到法院。北京市二中院判令该律所向燕化公司赔偿经济损失800万元,并返还100万元律师费。这是迄今为止国内律师行业的最高赔偿金额。

痛定思痛,警钟常呜。这两起案例的教训,是十分沉重的。它反映了某些律所管理的松懈,部分律师素质低、业务能力不高和执业不规范等问题。为此,笔者建议:要严格依法执业,严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执业行为,不断提高执业技能与水平,增强自我保护意思,堵塞漏洞,最大限度地降低律师执业风险。

执业处处都有“坑”,稍不留神落“坑”里。对此,笔者最后敬呈忠言:做一名成功律师,首先要学会保护好自己。只有才能使自己执业之树常青,才会在追求法律公平的道路上迸发出长久的活力与生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