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05-17 作者:朱自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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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同法》117条,给出了不可抗力的法律定义,即“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需明确的是,新型肺炎是第一因,由此带来的交通管制、限制人员大规模聚集、对特定人员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等衍生的行政行为,完全符合上述定义中的不能预见、不能避免情形,且不能克服情形。如履约内容因上述因素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则合同当事人可解除合同。
但如果合同的履行无需落实物理意义上的有形物体交付或者无需人员大规模聚集,或者相关行政强制措施不构成履约障碍,则不属不可抗力范畴,合同当事人不能依据《合同法》第94条解除合同,因为合同内容的实现与新型肺炎衍生的行政行为无关。94条内容为:“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需注意的是,《合同法》117条还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即合同履约方并非当然全部免责且不可抗力情况需发生在履约义务之前才能解除合同。
依据《合同法》118条,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此条明确,主张因新型肺炎解除合同一方负有证明义务,即需证明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部分不能实现或完全不能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