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03-28 作者:朱自军律师
法条精选 《婚姻法》 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 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十四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律师说法 继父母之间的婚姻关系可以让本来没有血缘关系的人之间建立一种拟制的血亲关系。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也是会适用亲生父母子女之间的规定。继父母对养子女有抚养的义务,而在继父母年老的时候,作为成年且有经济能力的继子女,也是要对继父母履行赡养义务的。因此,在认定继子女是否应当对继父母履行赡养义务的同时,即是在认定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是否形成了抚养关系。 继父母子女“抚养关系”的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