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11-03 作者:朱自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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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法》规定了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以及公证遗嘱五种法定的立遗嘱方式。但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尤其是手机功能的日益强大,在现实生活中,如果立遗嘱的人,出于方便考虑,选择使用手机录视频的方式,将自己身后的财产进行安排。但是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手机视频遗嘱,其法律效力如何? 张某与赵某系夫妻,二人共育有张某某、张某甲等六个子女。1996年11月29日,张某购得一套房屋并办理房屋所有权证。2000年12月8日,张某死亡。2016年6月14日,赵某死亡。后其子女就这套房屋的继承问题发生争议,并诉至法庭。 庭审中,张某某举示了一份录像证据,一老人在录像中称,自己所拥有的房屋归张某某所有。原告被告共同确认,该录像中的老人系赵某。张某某称,该录像录制于2015年5月5日,地点在张某甲的住房,系经赵某同意后,张某某用个人的手机自行录制;录制该录像时,只有张某某和赵某在场。对此,张某某主张应当按照该视频遗嘱进行遗嘱继承。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视频遗嘱系张某某用个人的手机自行录制,录制该录像时,只有张某某和赵某在场,无见证人在场见证,并非合法有效的遗嘱形式,张某某提供的视频遗嘱无效。据此,法院最终作出判决,驳回张某某要求按照录像遗嘱进行继承房屋的诉讼请求,赵某遗留的房屋根据法定继承由张某某兄妹六人均等分割。 律师说法 《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继承法》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本案中,张某某虽然提供了录像遗嘱,但我国法律未规定录像遗嘱的形式,根据录像遗嘱在具有声音的同时还拥有画面,更有利于还原当时的情况,在司法实践中,通常比照录音遗嘱的相关规定对录像遗嘱进行审查。由于张某某提供的录像遗嘱,系具有利害关系的继承人单独录制,且赵某订立该遗嘱时没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根据《继承法》第十七条“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的规定,该录像遗嘱无效。同时,张某、赵某在生前均没有留有遗嘱,也没有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故按照《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张某某等兄妹六人作为赵某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应均等继承赵某的遗产。故此,法院最终作出了驳回张某某要求按照录像遗嘱进行继承房屋的诉讼请求,张某某等兄妹六人均等继承赵某房屋的判决。 由此可以看出,遗嘱其实就是一种证据,用来证明立遗嘱人对自己身后财产的具体分配方案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愿。由于继承开始时,立遗嘱的人已经身故,遗嘱的内容是不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愿望,已经无法与立遗嘱人进行核实查证,为保证遗嘱能够体现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法律才规定了立遗嘱必须符合一定的要求。就此,律师提醒,为了避免日后纠纷,在录制视频遗嘱时,立遗嘱人应自己亲自表述遗嘱的全部内容,同时两名见证人应当把自己参与见证以及各自的姓名、年龄、职业、工作单位等事项一起录制,并对遗嘱内容的真实性以及录制的时间进行说明。同时,应当保证视频声音、画面的质量与连贯性,并将视频资料导入硬盘设备中做好备份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