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11-03 作者:朱自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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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何某于2014年7月进入一家外资企业工作,担任办公室主任。去年年初,企业根据何某的工作能力和业绩,将其调入后勤保障部担任经理。为此,企业总经理找其谈话,说明变更工作岗位后,原工资待遇不变,何某当即表示同意。工作几个月后,何某觉得此岗位不适合自己,向总经理表示,要求恢复原工作岗位,没有得到总经理的同意。于是,何某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以企业未采取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单方面变更无效,要求恢复原工作岗位。
律师评析
劳动合同的变更是指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后,在合同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履行完毕之前,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对劳动合同内容做部分修改的法律行为。《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一条规定,变更劳动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企业与何某协商变更工作岗位,原工资待遇不变,何某当即表示同意。尽管未采取书面形式进行变更,但双方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几个月,何某亦未提出异议。因此,何某现以未采取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缺乏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