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10-23 作者:朱自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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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近年来,在艺考、高考、四六级考试等大型考试中,替考、作弊和反作弊的斗争不断升级。从这些年来曝光的替考案件来看,作案的范围越来越广,参与人数越来越多,犯罪手法越来越高明,影响越来越恶劣。特别是在重兵布阵之下,仍有考生铤而走险。不容置疑,替考等作弊违法问题严重扰乱国家考试秩序,损害社会公平。日前,潍坊市高新法院就集中审理多起冒名替考案件。 2018年2月,在某市某中学,被告人潘某代替王某甲参加了外地艺术学院、当地师范大学艺术考试;2018年2月,在同一考点,被告人潘某再次代替王某甲参加了某师范大学艺术考试。该案经某市高新区人民法院审理,依据《刑法》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潘某犯代替考试罪,判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在另一起案件中,被告人赵某甲、谢某、王某乙代替张某甲、诸某、李某甲等人参加2018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艺术类专业考试,被监考部门及时查获。该案经审理,某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赵某甲、谢某、王某乙均犯代替考试罪,分别判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5000元、4000元。 与以上两起案件不同的是,在田某、王某乙替考案件中,不仅有明确的组织者,参与者也更为众多。该案中,被告人贾某、贾某乙组织田某、王某乙等14名替考人员,在2018年普通高校招生艺术类专业校考高新区某考点,代替赵某乙、袁某等26名考生参加考试,其中,田某代替王某丙、贾某丙、王某丁、李某丙、艾某、李某丁6名考生参加考试13场,非法所得人民币8000元。案件经审理,某市高新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田某犯代替考试罪,判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田某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800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律师说法 自2015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将代替考试行为入刑,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新增加一条,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代替他人或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等行为,将受到刑法的制裁。依据这条规定,“找人替考者”和“代替别人考试者”都属于犯罪主体,都要受到“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