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10-23 作者:朱自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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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福的家庭是相似的,不幸的家庭各有各的不幸。一场突如其来的变故让原本其乐融融的一家遭受了巨大的精神打击,而他们却又在遗产继承问题中产生分歧,对簿公堂。日前,黄骅法院调解一件继承纠纷案件,让矛盾激烈的双方最终握手言和。 2018年9月,李某(女)与王某(男)登记结婚,但婚后仅53天,王某在一场交通事故中意外死亡,年迈的父母失去儿子,新婚的妻子失去丈夫,原本幸福的一家陷入悲痛。王某去世后,其父母和妻子在遗产继承问题产生争议,双方协商未果,李某于2019年7月将王某父母诉至黄骅法院,请求依法分割王某生前购买的楼房。 某法院受理该案后,考虑到双方当事人的特殊关系,主办法官首先进行了庭前调解,但调解过程中,双方各执己见,对案涉楼房的归属态度坚决,没有一丝缓和余地。王某父母认为,该楼房的首付款是他们支付的,他们并未和儿子分家,楼房应属家庭共有财产,而非儿子生前个人财产,儿子在该楼房的共有份额也是父母赠与的,因房屋未办理产权登记手续,他们决定撤销赠与,李某请求继承分割楼房款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而李某则认为,自己是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丈夫王某去世后,他的遗产理应由自己继承相应份额。 鉴于双方矛盾激烈,庭前调解未果,案件按期开庭审理。主办法官在庭审过程中发现,案涉房屋系王某在婚前以交纳首付款和按揭贷款的形式购买,至今未办理产权登记手续,但王某与房地产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该楼房的共有方式为单独共有,并且在合同所附共有列表共有人类型及姓名等项中均为空白,相关信息在住建局房地产市场管理所已经备案,具有一定的公示效力,这就说明该房屋并不存在共有人。 证据清晰明了,但案件背后的矛盾却并不是一纸判决就能化解的,主办法官考虑到王某去世带给双方当事人的伤痛,更为双方以后的关系着想,并未着急作出判决,而是继续与双方沟通,从法、理、情各个角度进行调解,以弥补双方的情感裂痕。 “购房合同中明确记载了房产是单独共有,您说家庭共有并没有证据予以支持,您交纳的首付款只能算是对王某买房资金的赠与,而不是房产份额的赠与,现在资金已交付,赠与已完成,没办法撤销。另外,其实王某的死亡不仅给您二老造成了伤害,给小李造成的创伤也不小,谁愿意刚结婚就面临这种情况呢,您二老也得体谅她的难处不是……”主办法官耐心地跟王某父母解释着。 另一方面,主办法官也坚持不懈地与李某沟通:“王某是独生子,老两口含辛茹苦将他抚养成人不容易,现在你们刚刚结婚也没有孩子就遇到这种情况,老两口晚年生活无依无靠,甚至连个精神寄托都没有,咱也得多理解是吧,毕竟曾经是一家人,还是有感情的……”当得知李某的代理人跟她是同学关系后,主办法官又积极与其代理人沟通,让双方换位思考,互相体谅,努力化解双方之间的矛盾。 终于,功夫不负有心人,经过多次沟通协调,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王某的父母给付李某继承份额13.5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第十三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本案中,李某、王某的父母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均有权继承王某的遗产,但综合考虑王某父母年迈丧失劳动能力、对王某扶养付出较多等特殊情况,以及李某和王某结婚时间较短、相互扶助义务较少的现实,从保障老人生活角度出发,通过坚持不懈的调解工作,双方最终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一致意见,平稳化解了双方矛盾,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