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10-13 作者:朱自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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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跟大家分享一个案例 帮助大家正确认识无证驾驶机动船的违法代价 2018年6月28日,因未通过船员培训擅自上船服务,“长润X”轮四名在船无证人员共计被处以罚款1.4万元整的行政处罚,聘用单位船舶所有人被处以罚款4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其中,一名人员更是因为无证驾驶机动船舶被移送公安部门,受到行政拘留的治安处罚。 2018年5月23日1015时,某海事局执法人员在福清融侨码头以南水域对“长润X”轮进行检查,发现该轮本航次从漳州驶抵某融侨码头附近水域,船上共配备四名工作人员。 其中郑某武于2018年5月2日实际上船担任驾驶员,杨某万于2018年5月3日实际上船担任轮机员,郭某勇和康某于2018年5月3日实际上船担任水手。以上4人均未通过船员培训,未取得合格的船员职务证书,均由船舶所有人吴某树等3人共同聘用上船。 郑某武等4人未通过船员培训、未取得合格的船员职务证书擅自上船服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七条的规定,分别被处于罚款3000-4000元不等的行政处罚,聘用单位船舶所有人吴某树等三人聘用无证人员上船服务的行为,被处于罚款4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同时,对郑某武无证驾驶机动船舶的行为移送公安部门进行后续调查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七条规定“船长、轮机长、驾驶员、轮机员、无线电报务员话务员以及水上飞机、潜水器的相应人员,必须持有合格的职务证书。其他船员必须经过相应的专业技术训练。” 对未取得合格的船员职务证书或者未通过船员培训,擅自上船服务的,海事管理机构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责令无证工作人员立即离岗,处于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处罚,并对聘用单位处于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处罚。 需要注意的是,对“未取得合格的船员职务证书”的情形不单单是未持有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书,还包括以下情形: (一)未经水上交通安全培训并取得相应合格证明; (二)持采取弄虚作假的方式取得的船员职务证书; (三)持伪造、变造的船员职务证书; (四)持转让、买卖或者租借的船员职务证书; (五)所服务的船舶的航区、种类和等级或者所任职务超越所持船员职务证书限定的范围; (六)持已经超过有效期限的船员职务证书; (七)未按照规定持有船员服务簿。 2018年以来,某海事局结合采运砂船联合专项整治活动,加大对聘用单位雇佣无证人员上船服务的打击力度,2018年至今共计对14家聘用单位处于罚款人民币62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同时,根据《某海事局、福建省公安边防总队关于共同做好沿海交通运输船舶管理的通知》文件精神,本年度共向公安部门移送9起船员无证驾驶机动船舶案件,对无证驾驶人员处于行政拘留的治安处罚,给无证船员心理产生极大震慑力,有效遏制船员无证驾驶的违法行为,加大海事行政处罚力度,提高聘用单位及无证人员的违法成本,切实保障辖区水上交通安全。 最后 要告诉大家 拒绝无证驾驶绝不心存侥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