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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对律师辩护意见照单全收均认可 被告人缴五千元罚金后当庭获得释放

发布时间:2019-09-25   作者:朱自军律师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6条的规定,当庭宣告判决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辩护人。也就是说,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刑事案件,若当庭宣判的,被告人、公诉人和辩护人在当天是拿不到刑事判决书的。2019年9月24日,湖北省襄阳市高新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普通盗窃刑事案件时,雷令风行,打破常规,果断裁判,在当日庭审理之后,不仅当庭宣告判决结果,还当庭作出判决文书,让被告人、公诉人和辩护人当庭就能拿到刑事判决书。效率之高,实乃少见。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法庭对律师辩护意见认为均成立,并全部予以采纳。被告人朱某某犯盗窃罪获得最轻处罚:在缴5000元罚金后当庭释放。这一判决结果,又实乃少见。案件经过还得从头说起:

2019年4月14日18时许,38岁的男子朱某某在襄阳市二汽开元小区门口一家麻将馆打完牌后准备回家吃饭。当朱某某骑着电动车从二汽孙庄居委会一组巷子里路过时,看到门道口停放着一辆圣宝龙牌电动车未上锁,仪表盘的灯还在亮着。于是,朱某某遂起盗窃之心,就把自己的电动车骑到车城南路公交站后停车场放好。然后,步行返回到先前路过的门道口处,将那辆圣宝龙电动车骑到襄州区张湾粮管所家属院住处。一个星期后,朱某某又将盗来的圣宝龙电动车以600元价格卖给一收旧货的。后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为2100元(当地盗窃立案入刑起点数额为1000元)。2019年6月9日,朱某某被襄阳市高新区公安分局车城派出所抓获归案;2019年7月3日被逮捕。2019年9月11日,高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朱某某犯盗窃罪,向高新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湖北巨天律师事务所朱自军律师作为涉嫌盗窃犯罪朱某某一审刑事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迅速到看守所里会见了朱某某,并及时到检察院阅卷。在认真分析该案后,朱律师又及时提出自己辩护方向、辩护思路和辩护提纲,并得到朱某某的确认同意。

2019年9月24日下午,本案在襄阳市高新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诞公开审理。在朱自军律师事先与被告人沟通基础上,朱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盗窃犯罪事实与罪名均予认可,不持有异议,法庭对此予确认和采纳。通过控辩双方举证与质证,法庭还查明下列事实:案发后,被告人近亲属向被害人胡某某赔偿损失2600元、退缴违法所得600元,取得被害人谅解。接着,朱自军律师向法庭陈述了朱某某在本案中具有如下从轻量刑的事实,请法庭予以重视和考虑:(一)朱某某在盗窃犯罪中盗赃价格数额较少、情节较轻、主观恶性较小;(二)朱某某在案发后具有悔罪表现和坦白的从轻情节;(三)朱某某近亲属案发后积极向被害人赔偿,退还违法所得;(四)朱某某此次犯罪系初犯偶犯,等等。

当朱自军律师在法庭上发表了辩护意见之后,审判长随即宣布本案审理结果。高新区人民法院认为:辩护人提出的朱某某具有坦白悔罪、全部退赔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要求对朱某某予以从轻处罚的意见均成立,并全部给予采纳(该意见已写入判决书中)。于是,高新区人民法院判决朱某某犯盗窃罪成立,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在朱某某近亲属交纳五千元罚金后,当场表示服判和不再上诉,被当庭予以释放。本案庭审结束后,朱某某、公诉人和辩护律师均当场拿到了该案刑事判决书,朱某某也很快结束了被长期羁押的牢狱之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