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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民营企业常见犯罪表现形式及预防对策 朱自军

发布时间:2019-09-22   作者:朱自军律师

                      当前民营企业常见犯罪表现形式及预防对策

                                          

                                         朱自军

(湖北巨天律师事务所  湖北襄阳  441021)

 

内容摘要目前民营企业刑事犯罪已进入高发时期,严重制约其健康可持续发展,这一现象固然与其管理不规范有关,而更重要的是企业法律意识淡薄,守法观念不强,它们企图通过踩法律“红线”、打“擦边球”方式来获取最大化的经济利益,但现在行不通了,也是很危险的。因此,在民营企业中间进一步强调刑事法律风险防范工作十分重要。

关键词民营企业  刑事犯罪  法律风险防范

 

随着我国对民营企业扶持力度的不断加大,当前民营企业已经进入高速发展的快车道,民营经济成为了国民经济重要组成部分,为市场经济注入了新的生命与活力,由此创造出巨大的社会财富与就业机会,为推动整体经济的崛起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我们还必须正视:在民营经济蓬勃繁荣发展的背后,在民营企业追逐经济利益的过程中,由于法律意识淡薄,加之管理模式、方式相对滞后,民营企业中的经济犯罪、职务犯罪呈现出高发、多发态势,涉案数量和规模进一步激增,因刑事犯罪而诱发的其他问题逾发严重,从而无形地降低了民营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影响了市场经济的公平性,破坏了市场经济民营企业的良好发展风气,对总体经济环境与发展潜力造成较大的消极作用。特别是在当前数千万民营企业在由人员密集型、低能消耗型等传统产业模式,向智能产业、绿色产业、健康产业等新型产业模式转型升级的关键时期,这些问题负面表现及效应尤为突出。对此,笔者在这里主要围绕当前民营企业中一些常见犯罪现象及表现形式,并如何规避与降低民营企业的刑事法律风险系数,谈一谈具体预防措施与对策,以飨参考。

 

一、资金短缺,易陷入非法集资陷阱。预防对策:合法融资

民营企业的生存和发展,离不开资金的流动和支撑。当前各地经济下行压力加大,民营企业融资比较困难,特别是中小企业更是难上加难。由此而衍生出非法集资、高利贷乱象。由于非法集资缺乏担保抵押,无可靠的法律保障,一旦债务人还不上借款,很容易因逼债而引发刑事案件。

2016414日下午至晚,22于欢在母亲某某(苏银霞)和自己被11名催债人长达一小时的侮辱后,情急之下用水果刀刺伤了4人。其中1人死亡,2人重伤、1人轻伤。被刺中的某某(杜志浩)自行驾车就医,却因失血过多休克死亡。这起案件就是因暴力催债而引起的。作为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女企业家苏某某(苏银霞分别于20147月、201511月向地产公司老板吴某某(吴学占借款100万元和35万元,双方口头约定月息10%。也就是说,这两笔借款的年息高达120%。苏某某在支付本息184万和一套价值70万的房产后,仍无法还清欠款。吴某某、赵某某便指使他人采取在苏某某公司院内支锅做饭、强行入住于欢家住房内催债。41416时后,赵某某先后纠集郭某某、杜某某等十余人到苏某某(银霞公司讨债。2153分,杜某某等人在该公司接待室内以辱骂、弹烟头、裸露下体等方式侮辱苏某某,并以拍打面颊、揪抓头发、按压肩部等肢体动作侵犯于欢人身权利。2222分,有人报警,民警来到进入接待室后说“要账可以,但是不能动手打人”,随即离开。于欢欲离开但被人阻止,催债人采取卡于欢项部等方式,将于欢推拉至接待室东南角。于欢摸出了一把15.3厘米的单刃尖刀乱捅,4个催债人均被刺中,其中一人失血过多死亡(杜某某),2人重伤(郭某某、严某某)、1人轻伤(程某某)2017217日,山东省聊城市中级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一审裁判理由是:该案中存在高利贷,非法讨要高利贷,限制人身自由,侮辱、谩骂被告及其亲属等事实,是激发本案的诱因。但这些诱因,不是必然免除于欢伤害行为刑法责任的法定条件。而对方现场未有人使用工具,在派出所已出警的情况下,不存在正当防卫的紧迫性。

一审判决宣判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和被告人于欢对此均不服,分别提出上诉,前后经媒体报道后引发全国大众广泛关注。20172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派出专员赴山东阅卷,听取山东省检察机关汇报,对于该案进行调查处理。2017527日上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于欢故意伤害案件。6月23日,山东省高院二审以故意伤害罪改判于欢有期徒刑五年,二审认定其刺死1人行为系防卫过当,同时维持了附带民事判决内容。

  事后,苏某某(银霞)在给狱中儿子于欢的信中写道:高利贷就是一个很难填上的坑。误入高利贷陷阱,既害了自己,也伤了别人”。

我国法律规定,非法集资是指公司、企业、个人未经批准,违反法律法规,通过不正当的渠道,向社会公众或者集体募集资金数额较大的行为,它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借贷双方约定利率超过36%的,超出部分无效。

在现实中,高利贷约定的利息大多超过36%,且不受法律保护。因此,所有高利贷都涉黑涉恶,如果不涉黑涉恶,出借人根本无法收回本息。由此而引发不少伤害案件、人命案件、围攻围堵企业案(事)件、聚众打砸抢案件、集体上访案件。近三年来我国由高利贷引发的各类刑事案件超过14000余件,涉及罪名达十多个,非法拘禁频频出现。

因此,民营企业外借高利贷风险很大,一定要三思而后行,谨慎稳妥操作避免触“雷”;要依法合规融资避免因钱“倒下”。如果是债务人的民营企业要遵守双方约定的利率承诺,必须向债权人偿还本钱和合理利息;如果毁约就会使自己名誉扫地,导致资金链断裂、企业破产,甚至会引发各种刑事案件。所以,高利贷既是民营企业荒漠的圣水,也是民营企业索命的毒水。

二、恶意拖欠,拒不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预防对策:诚信守约

民营企业向劳动者支付报酬是其应尽义务。如果企业出现拖欠或拒付劳动者工资现象,不仅要遭到社会道德的谴责,还可能会因拒不支付劳动报而入罪,各地因拒不支付劳动者报酬而诱发的刑事案件也层出不穷。

2014年初,27岁的汤某某在湖南岳阳市湖滨一游船餐厅当厨师,打了半年多时间的工。期间,该餐厅老板仅给了汤某某8000元工资,还有1.4万元工资没有支付。同年1215日,汤某某来到该老板居住的岳阳市站前路某家属区讨要其应得的工资。这位老板把汤某约到其居住的六楼房屋,老板不但没有支付汤某某的工钱,还喊了四个人把汤某某关在自己家里,将汤某某活活打死。经法医检查,汤某某尸体上打的都是伤,身体打得变了形,十分残忍。死者的父亲汤某某(汤望新)和母亲罗某某(罗凤志),是湖南省岳阳县鹿角镇的一名老实巴交的农民,他们在得知儿子死讯后,在不到半个小时的时间里,连续昏迷多次。案发后,该餐厅人去楼空,后来一人投案自首,该老板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经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定,该老板及其帮凶犯故意伤害(致死)罪,判处死缓及十年以上刑期。

位于深圳市龙岗区吉华街道的深圳市某(佰依渡)服装有限公司是一家民营企业,主要经营服装、鞋子、帽子设计、购销;货物及技术进出口;服装,鞋子,帽子的销售,经营电子商务。20172月至20173月之间,深圳市某服装有限公司对46名劳动者未依法支付工资报酬,涉案金额为人民币18.5万余元。深圳市吉华劳动行政部门于2017426日向该公司发出《劳动监察责令改正书》,要求该公司于2017430日前支付拖欠的工资。经责令后,该用人单位仍拒不支付,已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据调查,某公司拖欠劳动者工资期间,该公司生产一直正常;其中坂田某公司还向某(佰依渡)服装有限公司陆续支付20万元加工款,这些款项足以支付拖欠劳动者工资;同时,佰依渡公司将经营地方分别租给三家企业,每月可收入约2万元房租。由于某(佰依渡)公司拒不支付员工劳动报酬的行为,其欠薪行为已涉嫌触犯《刑法》第276条关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规定,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力资源局于201782日将案件移送公安部门立案处理。某(佰依渡)公司被当地人民法院判处罚金八万元,其法人代表王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

目前,因劳动者讨薪与民营企业及其老板发生冲突的现象日益增多,因冲突失去理智而演变成恶性刑事案件也不在少数。因此,作为民营企业一定要建立劳动用工管理制度、工资发放制度,信守承诺,诚信做人做事,不能对法律抱有侥幸心理,不能突破法律的底线,尽可能避免因恶意欠薪而入狱。如果确因资金困难一时无法支付,应当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保持联系,积极说明情况,切不可一跑了之。

三、拒不履行,视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生效裁判文书为儿戏。预防对策:积极给付,说明情况争取理解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作出的判决、裁定一旦生效,便产生了确定的法律效力,如果是具有给付内容的判决、裁定还具有强制执行力。公民、法人要积极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确定的义务;如果一时难以全部履行,要主动说明情况,争取债权人的理解同情,达成分期履行协议。否则,很可能会被法院列入失信人员“老赖”黑名单,从而面临强制执行被动境地。有些企业及业主还可能因拒不履行债务而承担刑事责任。

 

20167月份,广东省佛山市民营企业老板周某某与黄某某、薛某因合同纠纷诉至法院,经过一二审程序判决:黄某某、薛某应偿还周某某债务近100万元及利息。但黄某某、薛某不主动履行生效判决内容;周某某遂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黄某某、薛某因拒不履行,列入失信人员老赖的黑名单。周某某认为黄某某、薛某二人有能力执行而逃避执行,以刑事自诉方式向南海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追究黄某某、薛某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于是,法院启动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程序;黄某某、薛某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和一年三个月。

如果民营企业及法定代表人一旦被纳入失信人员“老赖”黑名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被执行人不得乘坐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不得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等场所进行高消费;其子女不得在高收费私立学校就读等行为。因此,作为民营企业,如果有履行能力,要按照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判文书执行,绝不可心存侥幸,绝不可低估人民法院执行的决心与毅力,甚至通过“打游击”、“躲猫猫”、转移财产等方式而赖帐。否则,最终只能使自己付出沉重的代价。如果一时因为偿还有困难,要及时向法院执行部门说明情况,尽量与债权人达成分期还款协议,以分散偿还债务的压力。

四、经济诈骗,签订履行合同时捏造事实或者隐瞒真相严重损害他人利益。预防对策:言行一致,恪守信用

民营企业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时,应当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其义务,不得滥用权利及规避法律或者合同规定的义务。如果一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就可能涉嫌合同诈骗犯罪而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董某是辽宁省庄河市人。20057月份,董某某开办成立了民营企业——大连某机械有限公司。2005721日,辽宁省某农业科技公司厂长经考察,与大连某机械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产品购销合同,向大连机械有限公司购买红薯破碎机15台、洗薯机15台,滚动筛120台及配套电机等,每台套57000元,共计价款85.5万元。当时因董某某正在办理公司营业执照,没有新的印章,在征得某农业科技公司同意后,加盖了一个没有经公安机关备案的印章。合同签订后,某农业科技公司交了订金,双方按合同交付了机械设备和贷款。2005117日,辽宁省某农业科技公司起诉大连某机械有限公司,称因设备质量有问题,要求赔偿损失70余万元,返还货款769500元。200610月,黑龙江省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二站作出鉴定意见,认定上述机械设备质量不合格。2007419日,当地法院判决大连某机械有限公司赔偿某农业科技公司损失70余万元,返还货款76.95万元。某农业科技公司将所借设备返还大连某机械有限公司。

200929日,董某某因涉嫌合同诈骗被网上通缉;20111220,当地检察院提起公诉,指控董某某以没有在工商部门注册的大连某机械有限公司名义,与某农业科技公司签订合同,加盖了没有在公安部门备案的公章。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董某某到山东省购买了120滚动筛、15台洗薯机,属于三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某农业科技公司直接损失157万元。201219,灯塔市人民法院认定董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虚构的单位名称和私刻的公章对外签订合同,提供不合格产品,骗取对方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判处董某某犯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80万元。

因此,民营企业在签订、履行经济合同中,既要量力而行,又要实事求是,这样才可能保证合同顺利履行,又可以避免犯罪的陷阱。如果夸大事实、隐瞒真相,只顾追求自己的目标,而无视合同对方经济利益,一旦合同无法实际履行,会极大地损害对方经济利益,不仅会陷入没完没了的经济纠纷之中,还会带来牢狱之灾。与此同时,作为民营企业,还应当重视印章的保管与使用,因为印章代表着企业全部或某方面意志和权力,具有特定法律效力。不然,它可能会给民营企业及其负责人带来巨大的损失。

五、乱倒排放,有意或无意严重破坏生态环境。预防对策:管控治理

加强环境保护,既是我国一项基本国策,也是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的实现绿色健康发展的战略目标。目前在一些地方,粗放式民营企业管理模式和片面追求经济利益,导致忽视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引发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同时,一些企业因为环境污染问题受到刑事法律制裁,严重影响民营企业的可持续全面发展。

20042月至4月试生产期间,位于成都市青白江区的民营企业——四川川化股份有限公司,将大量高浓度氨氮废水直接外排,通过青白江区排污截流工程进入青白江区污水处理厂后排入毗河,再经毗河进入沱江,导致沱江中、下游地表水质氨氮浓度严重超标,直接经济损失达2.19亿元,造成简阳市、资中县、内江市3个城市的自来水厂和8个乡镇的取水站停产,导致沱江中、下游地区100万群众连续26天饮水源中断,内江市、资中县饮水困难,重影响了下游成都、资阳等五个城市的工农业生产用水和人民生活。200599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李俭)身为四川川化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忽视环保安全,没有及时掌握和控制公司的排污情况,作为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其行为已构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被告人吴某某(吴贵鑫)身为公司分管环保工作副总经理,忽视环保安全,未认真履行其工作职责,没有及时掌握、控制公司排污情况,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已构成重大环境事故污染罪,分别判处李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2006年3月至8月,甘肃省陇南市徽县水阳乡新寺村、牟坝村、刘沟村共查出368人血铅超标。调查表明,徽县民营企业——某金属冶炼公司是此次污染事件的直接责任单位。自1996年建成以来,该企业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沿用国家明文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未经许可擅自扩大生产规模,长期不按规定运行治污设施,超标排放,致使该公司400米范围内的土壤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最终导致这一特别重大环境事件的发生。甘肃省政府办公厅在此次事件通报中指出,徽县环境污染案件是甘肃近年来发生在环保领域的违法典型案件,错误性质严重,社会影响恶劣。徽县政府、县环保局、县经贸局和发展计划局,陇南市环保局等部门及有关人员,对徽县有色金属冶炼公司违反有关法律法规,长期不按规定运行治污设施、超标排污问题,没有认真履行法定职责,致使违法企业的行为未得到有效监管和制止。2006年10月,监察部执法室与国家环保总局环境监察室组成联合调查组来甘肃省进一步调查核实,分析了问题发生的原因,明确了责任追究范围,将这次血铅超标事件定性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对与此案有关的7人给予撤职、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对8人进行组织处理。徽县有色金属冶炼公司原总经理、董事长冉某(冉宏)因涉嫌构成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移交到司法机关处理。

从上述两起典型环境污染案件来看,主要是当地政府及其民营企业为片面追求短期经济利益和发展指标,无视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通过排放、倾倒有毒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给当地周围群众人身健康和财产安全带来重大损失。因此,根据《刑法》第238条的规定,这些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均应承担相应刑事法律责任。因此,民营企业要重视做好生产经营过程中环境评估监测工作,严格落实“三同时”制度(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加强环境保护管理,建立环境污染应急机制,坚持环境污染防治与治理并举措施,按照国家法律要求做好企业环境保护工作,最大限度地降低自身法律风险。

六、偷逃税款,隐瞒收入、多列成本、虚假申报,严重违反国家财税法律规定。预防对策:依法纳税

企业缴纳税收,是其应尽责任和义务。然而部分民营企业为了一已私利,涉嫌偷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其他发票,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现象时有发生。对此,一些民营企业和相关责任人除受到高额罚款外,还受到刑事处理。

201654日,浙江省桐乡市国税局税务人员在专项风险排查中发现,某建材公司每个月领用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由25份逐渐增加至400份,但该公司申报销售收入与之前相差不大。经过查证发现,该公司自20147月成立以来,几乎每个月初都有领用发票记录;一到月底,该公司就会通过开票系统将开出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大量作废。20147月注册成立的某贸易公司,大量作废发票的做法与某建材公司如出一辙。通过进一步核查,截至同年55日,两家企业从成立开始,已合计作废发票5398份,作废金额高达5.71亿元。一起以建材贩子为中间人的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刑事案件,开始浮出水面。一周后,该案被移送至桐乡市公安局经侦大队进行侦查。经查明,从20147月到20164月,这两家企业将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给了受票企业后,又将该发票的电子信息作废,而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销售仅有9.8万元,且没有进项税额申报入与之前相差不大。经过查证发现,该公司自20147月成立以来,几乎每个月初都有领用发票记录;一到月底,该公司就会通过开票系统将开出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大量作废。20147月注册成立的某贸易公司,大量作废发票的做法与某建材公司如出一辙。通过进一步核查,截至同年55日,两家企业从成立开始,已合计作废发票5398份,作废金额高达5.71亿元。一起以建材贩子为中间人的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刑事案件,开始浮出水面。一周后,该案被移送至桐乡市公安局经侦大队进行侦查。经查明,从20147月到20164月,这两家企业将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给了受票企业后,又将该发票的电子信息作废,而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销售仅有9.8万元,且没有进项税额申报抵扣记录。该行为涉嫌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罪。201671日,桐乡警方将涉嫌虚开发票罪的徐某、林某抓获,涉案被告人均受到刑事处罚。

在各地民营企业中,均发现和查处一些涉税违法犯罪案件,使得这些民营企业存在和发展受到重创。近日,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对外公布5起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对这5起案件中涉法企业进行了严厉处罚。其中,涉案民营企业——北京某油料销售有限公司不仅被追缴税款3000多万元,还被罚款3170.91万元; 3名责任人均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因此,作为民营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一定要依法依规申报纳税,履行其应尽的法定义务。尽管有些企业偷税漏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虚开抵扣税款发票等行为,暂时占得一点便宜,但一旦东窗事发,不仅补交了税款,还面临加倍罚款处罚,最终会难免牢狱之灾。

  综上所述,刑法是规范市场主体行为最严厉的一种法律规范。民营企业在关注其他风险同时,还应当把防范刑事法律风险贯彻于企业生产、经营和管理全过程,注重事前预防。因此,作为民营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要学法用法,牢固树立危机忧患意识,时刻绷紧守法这根弦,准确了解掌握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明确企业经营行为的合法与违法的界限,及时防范未来可能发生的刑事法律风险;要重视企业法务建设,健全法务机构,加强对关键岗位人员开展刑事法律风险防控培训,了解刑事法律风险的特性和危害,定期进行风险防控复查;要用好法律顾问,重视法律咨询,在生产、经营决策中应主动征求法律顾问意见,完善风险防范机制,将可能出现的法律纠纷化解在源头;要积极配合政府行政部门正常执法活动,不依赖公权力,不企图通过寻租公权力来获得某种特权与优势。总之,民营企业只有主动遵守法律,维护市场经济的秩序与稳定,形成良性的竞争,才能从根本上降低刑事法律风险,促进民营企业的健康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