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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卖人交付商品房时应当具备哪些法律文件?

发布时间:2019-09-09   作者:朱自军律师


(1)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房屋竣工时,必须由设计、监理、建设、施工单位四方共同验收。在竣工验收后15日内,到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竣工备案手续,表格上每一项都必须备案。如果实行分户验收,分户验收合格后,由开发商按户出具四方负责人签字确认的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加盖四方单位工程质量验收专用章,该表在房屋交付时,作为质量保证书附件一并移交给业主。(2)房屋质量保证书。出卖人在交房时,必须提供房屋质量保证书、使用说明书(俗称“两书”)。房屋质量保证书,是开发商对房屋质量、保修期限、保修范围作出承诺,是房屋买卖合同重要组成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房屋质量问题,只要在保修范围内则不属于买受人退房理由。约定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养书约定的存续期,不得低于规定的最低保修期限。属于保修范围内质量问题,出卖人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3)房屋使用说明书。是针对房屋设计、施工和验收中各项技术指标。如防水、抗震、隔音、墙体结构、管线分布等事项的特别说明。(4)规划验收合格证。出卖人必须经规划部门审批后核发规划许可证,否则不得开工。在房屋工程竣工验收时,仍需由开发商申请,由规划部门对是否遵守规划要求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由规划部门在规划许可证附件上签章或颁发规划竣工验收合格证。否则,不予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5)实测面积测绘报告。出卖人交付的房屋,应当是竣工验收合格、面积确定的房产。买受人在收房验房时,应当要求出卖人出具这一报告。如果实测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误差超过3%,可以追究出卖人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