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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发布时间:2019-09-01   作者:朱自军律师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5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当具备以下五个方面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且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五)商品房预售人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