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06-25 作者:朱自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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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某法院宣判一起传播性病罪,被告人王某某(女,1984年出生,户籍地云南)明知自己是艾滋病患者,仍从事卖淫活动,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7年10月23日17时许,某县公安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某县中医院后侧某出租屋内有容留他人卖淫行为。随即对该出租屋进行检查,当场抓获卖淫人员李某某、王某某及两名嫖娼男子(李某某与嫖娼男子另案处理),并发现王某某在明知自己是艾滋病患者的情况下仍从事卖淫活动。
据王某某供述,2016年2月生女儿时医生告知其患有艾滋病,疾控中心向其叮嘱过有关艾滋病病毒传播方式和预防的措施。但王某某从2017年10月16日开始从事卖淫,与嫖客发生性关系有时戴避孕套,有时因嫖客不愿意就不戴避孕套。从事卖淫活动到案发,共有7、8名嫖客在和其发生性行为时没有戴避孕套。
另外,王某某还是一个吸毒者,2008年曾因吸毒被强制隔离戒毒,2017年11月25日因再次吸毒尿检呈阳性,被某市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
该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明知自己是艾滋病患者,仍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构成传播性病罪,依法从重处罚;王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的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 传播性病罪 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