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06-25 作者:朱自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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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月-2014年2月期间,黄先生向陈先生借款160700元,借条上并未载明借款用途,且仅有黄先生一人签字。审理过程中,法院还发现黄先生在离婚后并未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将两套拆迁房归并给妻子和儿子,而是私自将两套拆迁房出卖给他人,且并未告知华女士。后陈先生起诉黄先生和华女士,要求两人共同归还160700元的债务。起诉时,黄先生已经因为赌博大量欠债长期出逃在外,华女士表示自己对借款毫不知情,而且她已经为黄先生还了很多债务,陈先生的这笔“巨款”她实在无能为力。 面对如此窘境,华女士整日以泪洗面。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借款时华女士并不在场,结合黄先生与华女士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的共同财产状况,该160700元已经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陈先生亦未进一步举证该借款是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或是用于两人共同的经营。所以法院最终认定该笔债务华女士无需共同承担。 律师 评析 2018年1月最新实施的关于夫妻债务纠纷的相关司法解释明确了,“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避免了夫妻一方无端承受巨大债务,对维护其合法权益起了较大作用。本案中,案涉债务数额较大,华女士亦未在借条上签字,结合黄先生大量在外举债赌博,又在华女士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原本归并给华女士及小黄的拆迁安置房私自出卖的情况,二人无“共同生活、共同经营”的合意,该笔债务不应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虽然本案中法院不予支持这笔债务由妻子来共同偿还,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未共签的债务都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司法解释中同时规定了“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一方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对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理解还是要落到个案中,需要结合债务数额大小、家庭人员收入、生活开支等事实综合考量。一般而言,一方举债后,用于其个人挥霍甚至用于违法犯罪的情形,比如赌博、吸毒等欠下的债务等。要想获得对自己有利的诉讼结果,都应当积极向法院提供证据,不要对法律作绝对化的理解,提供证据不仅是一种责任,也是一种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