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06-17 作者:朱自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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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家公司的人事部门负责人。一段时间以来,公司员工中陆续出现很多不良现象。譬如,迟到早退、不服公司调岗而拒绝到岗、业余时间打架斗殴被公安机关治安拘留等。此外,还有因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书被司法拘留的。
这种现象,不仅影响公司生产经营,还对社会造成不好的影响。对此,有人认为应按旷工处分相关员工,也有人不同意这样做。
请问:上述情况,能否按旷工进行处理?
就你所提到的情形,应当视不同情形区别对待,不能一概而论。
一方面,迟到早退不等于旷工。
旷工是指职工在正常工作日不请假,或请假未批准的缺勤行为,一般按工作日论。而迟到、早退是指职工已经在工作日前来上班,只是没有按时、正常提供劳动,导致时间甚至是工作量上的“短斤缺两”,但这并非缺勤。
因旷工与迟到、早退的性质不同,所以,不能将二者等同。
另一方面,调岗未到岗不能简单等同于旷工。
调岗包括调整工作地点、工作内容、工作岗位等。出现调岗的原因、理由是多方面的,处理也不尽相同:如果用人单位的调岗,源于双方协商调岗、员工能力不能胜任原工作调岗、员工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而不得不调岗以及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调岗,均符合法定情形或具有充分的合理性,员工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岗提供劳动,当属旷工。
相反,如果用人单位的调岗没有法定事由,也不具备合理事由,完全是一己之私,甚至是对员工的变相惩罚,那就另当别论。如果新旧岗位对工作技能的要求、劳动强度、薪资待遇差异较大,员工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拒绝到岗,就不能按旷工处理。
此外,员工因被限制人身自由未到岗不等于旷工。
员工被限制人身自由包括两种情形,即被合法限制和被非法限制,前者是指被行政拘留、刑事拘留、服刑等,后者是被非法拘禁或其他。针对此种情形,无论哪一种都不应按旷工论处。
如果员工被行政拘留、刑事拘留,用人单位可以在工资、奖金等方面对其进行扣罚;如果属于服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六)项之规定,单位可以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当然,用人单位确实因客观情形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也可行使单方解聘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