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染毒后失去亲生孩子的抚养权_律师发表_襄阳知名律师-朱自军律师网/襄阳律师网。TEL:18995689797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当前位置::律师发表 >

父亲染毒后失去亲生孩子的抚养权

发布时间:2019-06-15   作者:朱自军律师


 如有法律问题,可致电律师18995689797。



父母双方离婚,本就子女扶养达成了一致意见,子女随父亲生活,但父亲却不履行扶养义务,甚至吸毒,母亲一纸诉状将父亲告上了法庭,要求变更扶养关系。近日,唐山路北法院审结一起变更扶养关系纠纷,该院从维护未成年子女利益角度出发,依法支持了母亲的诉讼请求。



陈某(男)与张某(女)原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12年9月11日经路北法院调解离婚,双方达成如下协议:婚生子陈某某于2010年4月28日出生,离婚后随父亲共同生活,母亲自2012年10月起每月给付婚生子抚养费500元至孩子18周岁之日止。


事实上张某从2013年6月独自抚养孩子至今,陈某某的教育以及生活均是母亲一人负责。案件中原告张某称2013年1月份陈某因吸毒被公安机关作出强制戒毒两年的决定,被送往唐山市安康医院强制戒毒。甚至在二人婚姻期间,就因吸毒两次被送往唐山市公安局安康医院戒毒。据孩子爷爷奶奶描述,在其二人离婚后,因吸毒将家里的家具等破坏,甚至有一次将家里玻璃制品砸碎,差点伤及当时三周岁的孩子。


法院审理后认为,亲生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法定抚养义务,不因父母离婚而免除。原被告婚生子作为未成年人其合法权利应予以保护。婚生子虽在原被告离婚时约定由父亲抚养,但自2013年6月,实际上由母亲独自抚养婚生子至今,孩子的教育以及生活均是母亲负责,同时婚生子自愿随原告生活,判决变更由原告抚养婚生子更有利于子女的成长。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父母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另一方可以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孩子在父母离婚中是最大的受害者,他们绝大多数未成年,可塑性强,容易受生活环境影响,法院审理此类案件要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故此,法院从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的角度出发作出变更扶养关系的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