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06-15 作者:朱自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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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小王到公证处进行咨询。小王说,他母亲张某和他的生父在其五岁时就因感情不合离婚了,小王被判给了母亲。两年后,母亲与赵某再婚。小王遂跟着母亲张某及继父赵某共同生活,直到成年。
三年前,赵某去世,小王作为继承人继承了赵某遗留的房产。
前不久,赵某的父亲老赵去世,也留下了一套房产。目前,老赵家人正在办理继承手续。
小王问公证员,听说孙子女有代位继承权,他是否有权要求继承老赵遗留的房产?
说法
根据《继承法》有关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小王表示,他了解到的情况是:老赵生前未立遗嘱也没有签订过遗赠扶养协议。因此,老赵的遗产应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
老赵的法定继承人为其配偶、子女、父母。小王的继父赵某作为老赵的子女,对老赵的遗产享有法定继承权。因赵某已先于其父老赵死亡,这时的继承问题该怎么处理呢?
对此,《继承法》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通俗地说,赵某的子女有代位继承权。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继承法中规定的有权代位继承的是“晚辈直系血亲”。
那么,该如何理解“血亲”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6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与被继承人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也可以代位继承。”
根据上述规定,小王的继父赵某的生子女及养子女均可以代位继承老赵的遗产,小王作为赵某的继子女对老赵的遗产没有继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