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06-13 作者:朱自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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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路贷”是新型黑恶犯罪的一种,具有很强的欺骗性,一般以民间借贷为幌子,通过骗取受害人签订虚假合同虚增债务,伪造资金流水等虚假证据,并以审核费、管理费、服务费等名义收取高额费用,恶意制造违约迫使受害人继续借贷平账,不断垒高债务,最后通过滋扰、纠缠、非法拘禁、敲诈勒索等暴力或“软暴力”手段催讨债务,达到非法侵占受害人财物的目的。这类新型黑恶犯罪不仅严重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扰乱金融市场秩序,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认识套路贷 “套路贷”的概念 所谓“套路贷”,并不是一个新的法律上的罪名,而是一类、一系列犯罪行为的统称。本质上是一系列以借贷为名,骗人钱财的违法犯罪活动。“套路贷”最初起源于民间高利贷,其后经过不断演变而成为不以获得被害人支付的高额利息为目的,而是以获得被害人财产为目的的犯罪行为。 认识套路贷 “套路贷”VS高利贷 1.“套路贷”与高利贷的连接点 “套路贷”是高利贷不断演化的一个结果,高利贷有如下演变过程。 第一阶段,比较正常的民间借贷,放贷人是以本金生利息,获得利息的回报; 第二阶段,是砍头息,比如借30万元,一个月利息3万元,先扣掉,借贷人拿到手27万元,借条写30万元,实际上是以27万元的本金付30万元的利息。 第三阶段,就是目前我们所面对的“套路贷”,比如借30万元,约定一个月利息3万元,借条要翻倍写60万元,加上银行走流水60万元,还要提供租房、车子等抵押、担保。 2.“套路贷”与高利贷的区别 第一,目的不同。“套路贷”的“借款”是被告人侵吞被害人财产的借口,所以“套路贷”是以“借款”为名行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之实。高利贷出借人希望借款人按约定支付高额利息并返还本金,目的是为了获取高额利息。 第二,手段方法不同。(1)虚增数额的名目不同。“套路贷”中虚增数额部分一般是以担保或类似名目出现。比如签一个十年的房屋租赁合同,租金60万元,对应虚高借条的数额,如果借条数额讨不到,则派人去占被害人的房子,自己住或转租给他人从中获利。高利贷中本金之外的数额往往以利息名义设定。(2)借款人主观认识不同。“套路贷”的借款人(被害人)往往在签订借款合同时被告知如正常还款,虚增数额不需归还,如果不正常还款才要还虚增的数额,被害人主观上认为对虚增部分不必偿还;高利贷的借款人对本金之外的高利息部分是否需要偿还在签订合同时即明知。(3)出借人对“违约”的态度不同。“套路贷”中的犯罪人员为了达到占有虚增款项的目的,往往采取拒接电话、“失踪”等方式,让被害人在约定期限内无法还款,而不得不“违约”,(实际上这里就是制造违约的情况。比如,瞿某某案,1月借钱,至8月才去讨债,告诉被害人利滚利已经达到90万元;再比如徐某某案,被害人按月还利息5万元,并按放贷人的要求每月打到徐某某卡里,但是,第三个月,徐某某等人要求被害人每月到其处报到,否则就是违约)。高利贷的出借方希望借款人尽早还本付息,而不会故意制造违约。 第三,侵害客体不同。“套路贷”侵害客体多、社会危害大,从诱骗或者强迫被害人签订合同到暴力讨债、虚假诉讼,不仅侵害被害人财产权、人身权,还危害公共秩序,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甚至挑战司法权威,严重妨害司法公正。高利贷主要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 第四,法律后果不同。“套路贷”在本质上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借款本金和利息不受法律保护。(本金是犯罪工具,利息作为违法所得予以没收)。高利贷体现了双方意思自治,借款行为本身及一定幅度内的利息是受法律保护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即高利贷本金及法定利息受法律保护,超过法定的高额利息部分不受法律保护。 认识套路贷 当前套路贷的几种模式 第一,中介团伙以及资方团伙的明确分工模式。通过空放,银行走流水,诱使未成年人写下虚高借条,目的在于获取借条上的数额或者被害人的房产。该模式典型特征是存在明显的两个团伙,团伙之间以及内部分工协作,中介团伙负责散布谣言,寻找目标,而后将被害人介绍给资方团伙,资方团伙则通过后续的借款以及暴力索债等,实现诈骗未成年人的目的。 第二,汽车抵押模式。存在中介团伙和敲诈勒索团伙,以被害人汽车为抵押,使其写下虚高借条,而后将车开走,以卖车为名勒索受害人。该模式特征体现为中介团伙招揽顾客,而后将被害人介绍给出资的敲诈勒索团伙,该团伙通过以违约金、各种费用等名义提高合同借款金额,并欺骗被害人不违约就不需要承担借款和利息之外的钱款,而后出资团伙即以被害人违约为由私自开走抵押汽车,勒索被害人高额钱款赎车,否则即将抵押车辆处理掉。 第三,无抵押模式。该模式也是团伙作案模式,团伙内部分工明确,共同完成敲诈勒索行为,该团伙先由一部分人网上发布无抵押贷款信息,吸引被害人,确定好目标后在不给付或仅小额给付贷款本金的情况下,即以公司需要审核资信、贷款行业通行做法、无抵押需加倍担保等为由,欺骗被害人在借条及协议上数倍填写借款数额,而后犯罪嫌疑人便以借条数额进行敲诈勒索。 第四,成立“专业性”公司模式。该模式中,犯罪嫌疑人,企图以合法的外衣掩盖其非法目的。犯罪嫌疑人通过该公司经营高利贷业务,但其目的并不是高利贷的高额利息,而是通过虚高借条、银行走流水等方式,使被害人写下高额借条,而后又通过暴力手段、非法拘禁等索取债务,本模式中值得注意的是有律师参与其中,篡改借条,提起虚假诉讼,妄图通过诉讼的方式实现自己的诈骗目的。 2 “套路贷”欺骗性很强,诱惑力很大,受害人稍不留神就会落入陷阱。“套路贷”给受害人“下套”,通常都是按照以下套路: 套路贷是怎样“下套”的? 第一步:以“小额贷款公司”名义,声称“无抵押、放款快”招揽生意。 第二步:签空白合同。 第三步:制造一个“证据链条”。 第四步:单方面肆意认定违约或故意制造违约。 第五步:恶意垒高借款金额。 第六步:软硬兼施“索债”。 3 如果你现在已不幸陷入“套路贷”,不能一次性还清借条欠款,确认对方会消条或者第三方平台会自主消条,请选择停止还款。停止还款之后,套路贷团伙会选择软暴力催收,比较嚣张的可能还会上门武力催债。 遭遇套路贷怎么办呢? 做好三方面的工作: 一是搜集和固定能够反映真实借贷关系的证据和线索,比如与贷款人关于借款、还款和平账的沟通记录,银行转账和取现记录等; 二是尽量联合其他受害人一起报案,并走刑事途径,因为贷款人在催债过程中可能伴生一些违法犯罪行为,如非法拘禁等。要根据自身的情况收集保留证据。最好可以拿到对方违反刑法的行为证据,以此报警,将其拖入司法程序中,引出借款事情,拿出自己实际到手本金以及与对方聊天、转账等证据,证明对方的套路贷行为,由警方去调查取证。 三是如果刑事没有立案,还可以进行民事诉讼,如果其他当事人已经提起民事诉讼,那么一定要积极参加诉讼,有些问题通过诉讼往往能够顺利解决。 律师提醒广大官兵及军属,要提高防范意识,不要轻信没有资质的非正规公司发布的“无利息、无担保、无抵押”的虚假宣传广告,避免落入“套路贷”陷阱,遭受财产损失和不法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