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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狗咬伤他人下体,是如何下场?

发布时间:2019-06-13   作者:朱自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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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人之所以是人,就在于人兽有别,跟狗睡觉,跟狗亲嘴,跟狗一起吃饭一起玩,还把狗当成家庭成员,当成亲人,当成父母的,这是把人伦之于禽兽之下。按照孟子的说法,这就是禽兽不如,还恬不知耻。 


在古代,一个社会如果出现了率兽食人的情况,是要亡天下的,穷人饭都吃不饱,富人还把好吃的都喂狗,不给饥饿的同类吃,那么 天下就整体的禽兽不如了,人伦灭,兽伦兴,人不如禽兽,那么就会天下大乱,人头滚滚。 


养猫是对猫的摧残,如果发情的猫,一直得不到交配,通常会得宫颈癌之类的妇科病,那么多的同类都不顾死活,却把精力,粮食,财务,爱心花在畜生身上,这样的人,就是禽兽不如了。


动物在不被人饲养的情况下,他们很快乐,从来不可怜,即便丧命于食物链法则,他们也不觉得自己可怜,羚羊被狮子抓住了,羚羊会觉得自己可怜吗,不见得。 很多人读孟子,孟子思想的核心就是人兽之辨,人之所以是人,就在于人和野兽不同。


以前农民用牛耕地,牛是劳动工具,不是宠物, 鸡鸭鹅,也都不是宠物,猫是抓老鼠的,也更不是宠物,如果连率兽食人这个思想都理解不了,那么就这个问题,就没法继续说了。 


现在农村很多留守的儿童,活的还没有城里人的宠物好,这就是率兽食人。如果把城里人养的几亿条猫狗都杀掉,把这些钱都用在农 村的儿童身上,那么营养问题,教育问题,都解决了。 不是钱不够,也不是粮食不够,而是人爱畜生过胜过爱人,人兽不辩。



5月31日,湖北某市一女子带着三只未牵绳的狗在小区压马路,迎面


一男子牵着一条小狗路过,女方的大型犬突然上前猛咬起对方小狗

,男子与女子理论时,却遭到对方的大狗扑倒,被猛咬下体。结果

,受害者“做了两个多小时的手术,才脱离生命危险,但阴囊严重撕

裂,缝了30多针”。


现场只能用惨不忍睹来形容,男性下体居然被缝了30多针!更可怕的是,女狗主人扬长而去,甚至几天躲着不见受害者。据报道,某市某区警方已找到了狗主人,正在“协调处理”。


就像网友所说的,“协调”这个词,放在这条血淋淋新闻里好刺眼,因为是狗咬的人,所以主人就不要承担责任了吗?那么,是不是可以说“不是人杀人,是子弹杀人”呢?对于屡屡发生的狗咬人事件,似乎我们已经形成了一种处理定式:无论咬伤人还是咬死人,大不了就是赔钱了事,不构成犯罪。这种错误的认识也助长了某些养狗者的嚣张。


遛狗不牵绳,就是在危害公共安全,闹出人身伤亡的,就该定犯罪,不能“协调赔偿”了事。



首先,无论是故意纵狗咬人,还是“放任”自己的狗咬人,都满足了故意犯罪的主观形式要件。有人说:这是狗在咬人,造成伤亡的,狗主人也不希望啊。《刑法》规定了“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那么就可能构成“故意犯罪”。


像本案当中,女狗主人出门遛狗,同时遛三条狗,而且都不牵狗绳,其中还有大型犬,明明知道“畜生不好管”,却“放任”了伤人的结果产生,已经危害到了不特定公众的人身安全。



狗是不用负刑事责任的,人才应该负刑事责任。之前一遇到整治狗患,总有人跳出来眼泪汪汪地强调“狗狗是无辜的”,但人不是无辜的!应该通过刑事追责倒逼文明养狗。


但是,不少案件中,纵狗咬人,哪怕是闹出了人命,也仅仅被认定为“过失犯罪”,导致轻判。


比如,2013年,贵州遵义晨练老人被狗咬死,狗主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才被判处2年有期徒刑。2009年,内蒙古四岁男童小伟被三条凶猛的恶狗撕咬致死,法院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狗主人康某有期徒刑三年,缓期四年执行。


一个小小的生命,仅仅换来“过失犯罪”的罪名以及缓刑处理。



这就需要司法机关提高认识,“不文明养狗”达到危害公共安全的程度,那就不是“不文明”,而是刑事犯罪。无论是故意纵狗咬人,还是通过违法饲养烈性犬、不牵狗绳等手段“放任”自己的狗咬人,都已经满足了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等罪名构成要件。


之前,舆论往往被绑架,一旦发生城市整治狗患,“爱狗人士”就群起而攻之,俨然成了网络打手,那些踩了狗屎,被狗咬住了睾丸,甚至死于狗嘴之下的受害者,反而成为了舆论场里面的“沉默的大多数”。又因为基层不愿处理狗患,结果刺激出另一种更极端:从宣扬异烟肼投毒杀流浪狗,到某地“碰瓷”不牵绳狗者,却得到一片叫好声。



(文明养狗,遛狗牵绳)


要避免公众因为养犬问题而撕裂,形成以暴易暴的局面,执法必须要到位,不能将之视为“小儿科”、民事纠纷不管不问,否则会激发恶性事件。去年10月,宁波,王某某因邻居陈某家养的狗常吠影响其睡眠,“多次交涉无果”后,持刀进入陈某家伤人,导致三人死亡,一人受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