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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买房付了176万,却被开发商告了!律师提醒:这一步很重要

发布时间:2019-05-31   作者:朱自军律师


夫妻买房付了176万,却被开发商告了!律师提醒:这一步很重要


 如有法律问题,可致电律师18995689797



对大多数人来说

买房是人生的一件大事

可是要想买到放心房

还是得擦亮双眼,规避风险


家住襄阳的胡先生与妻子龚女士与开发商签约,购置总价为2267960元的房产一套。


然而,开发商不仅没给购房合同,还在他们支付了176万后,向法院起诉主张购房者支付迟延付款违约金



开发商拒不给合同 

购房者逾期支付50万尾款

2018年1月13日,胡某与开发商签署了一份房屋认购书。同年3月4日,胡某、龚某夫妻俩与开发商签订了《广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约定房屋交易总价为2267960元。


截至2018年8月13日,胡某共支付购房款1767960元,尚余购房款50万元未支付



然而2018年11月12日,开发商向法院起诉请求胡某、龚某支付剩余购房款50万元以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和律师费损失等。


胡某一方认为,开发商在合同上签字后便取走合同,且拒不交付合同给胡某,导致胡某不掌握合同履行时限要求,从而引发迟延付款,自己不应当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

争议焦点:购房者是否要

承担延迟付款的违约责任?


一审法院判决,胡某、龚某向开发商支付剩余购房款50万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律师费损失等。


宣判后,胡某、龚某夫妇支付了剩余购房款50万元,但认为其不应当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便向广州市中院提起上诉。


经审理,某区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在签约过程中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买卖合同中载明胡某、龚某应当在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持有一份合同原本。但开发商在胡某、龚某在合同上签字后,一直拒不向胡某、龚某提供合同


胡某、龚某以手中不持有合同,不明确具体付款时间为由抗辩认为不应该承担迟延付款违约责任,合法有理,予以采纳。胡某、龚某不构成迟延付款违约责任,开发商以追收房款为由产生的律师费损失,不应当由胡某、龚某负担。


近日,某中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开发商要求胡某、龚某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及损失的诉讼请求


律师提醒:

签约后没拿到合同  存在多种风险

1.购房者无法准确掌握购房进程,容易产生违约责任,导致纠纷发生。当购房者手中未持有合同,将无法清晰地知晓购房进度,也无法及时履行自己的购房义务。


2.引发纠纷后,购房者维权难。购房合同是买卖双方诚信履约的依据,购房者未持有合同,购房者一方面因无合同不能及时发现开发商的违约行为,另一方面因无合同作为证据,造成维权困难。


3.购房款被“骗走”。在现实生活中存在以下情形,开发商签约后拿走购房合同,后又以要办理贷款手续等理由要求购房者提供购房发票,从而导致购房者手上既无购房合同也无购房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