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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尽谨慎注意义务是否需要担责

发布时间:2019-05-04   作者:朱自军律师


  患者PSG在进食过程中,从开始噎食到XX医院医护人员对其进行抢救,在两分多钟的时间内,XX医院的医护人员并未对PSG尽到谨慎注意义务,XX医院的行为存在过错,且过错与造成PSG因噎食死亡的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应对该损害后果的产生承担次要责任。


案情简介

患者PSG生前言行异常反复发作37年,经多个医院诊断,均为“精神分裂症”。

2017年4月21日,PSG随子女来襄阳生活,2017年4月23日在XX医院处办理住院手续,进行系统治疗。2017年10月28日11时5分,PSGXX医院病区餐厅进餐时出现噎食,缓解后,PSG继续进食容易造成噎食的食物,11时7分发生严重噎食,后倒在座椅上,其间未有XX医院医护人员近距离看护。PSG倒在座椅后,XX医院工作人员立即进行抢救,给予PSG心肺复苏、通畅呼吸道、清理口腔及气道内食物、心电监护、吸氧、开通静脉通道、静脉注射等抢救措施。12时3分,心电图检查为直线。12时4分,PSG心电图检查仍为直线,提示临床死亡,XX医院停止抢救。PSG死亡原因为窒息(食物)。

事后,患者亲属PLPYMWSF向法院提起诉讼。

PL系死者PSG之子,PYM系死者PSG之父,WSF系死者PSG之母,死者PSG配偶ZWX已于2011年2月去世。PYMWSF还育有一女PBQ。

诉讼请求:

1.判令XX医院支付PLPYMWSF死亡赔偿金680240元、丧葬费31781元、被抚养人生活费107475元、精神抚慰金30000元,共计849496元;

2.诉讼费用由XX医院承担。

一审审理中,PLPYMWSF申请对XX医院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及过错与死亡间的关联程度进行鉴定,一审法院依法委托湖北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对申请事项进行鉴定。该鉴定机构向一审法院出具不予受理鉴定告知书,告知一审法院不予受理此鉴定。



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

一、XX医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PLPYMWSF156349.3元;

二、驳回PLPYMWSF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裁判理由

死者PSG因患精神疾病到XX医院处就医,双方形成了医患关系,XX医院对PSG的日常护理应为治疗的一部分,XX医院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要件是其是否尽到医疗服务义务、行为是否有过错、是否造成了损害后果以及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从视频中可以清晰地看出,PSG在进食过程中,从开始噎食到XX医院医护人员对其进行抢救,在两分多钟的时间内,XX医院的医护人员并未对PSG尽到谨慎注意义务,XX医院的行为存在过错,且过错与造成PSG因噎食死亡的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应对该损害后果的产生承担次要责任。而PSG在出现轻度噎食后,自身并未高度重视,而是继续进食容易造成噎食的食物,故其自身原因是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重要方面,因此PSG应承担主要责任。


二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评析

  注意义务分为三个层面

  一是普通人注意义务,以一般人在通常情况下是否能够注意为标准,一般人难以注意而没有注意不能认定行为人存在过失;一般人能够注意而没有注意,行为人即存在过失。

  二是与处理自己事务为同一注意义务,该注意义务较普通人的注意义务要求要高,它要求行为人在行为过程中要尽到与处理自己的事务一样的同一注意义务。

三是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该注意义务不以行为人的主观意志为标准,而是以客观上应否做到某一程度为标准,是特定人依其特定职业的要求所应负的注意义务,其要求又高于前两种注意义务。

医疗机构对于患者应尽善良管理人注意义务。

本案中,XX医院存在如下过失:

1. 未根据患者的具体情况给予饮食健康教育,患者进食容易造成噎食的食物是造成本案损害后果的重要原因。

2. 在医疗机构区域内,只要有患者在的地方均有意外发生的可能,本案中的XX医院并未意识到这一点,在餐厅这一公共场所,未安排专人进行监管,导致意外发生时,患者得不到及时的抢救。

  为此,XX医院承担了20%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