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8-12-17 作者:朱自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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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七家镇居民陈女士与前男友梁某恋爱多年,两人于2015年共同出资贷款买了一套两居室,登记在两人名下,之后的还款是两个人谁有钱就谁来还,因为聚少离多,今年10月两人和平分手,关于这套房产的归属,却一直谈不妥。近日,陈女士来法援工作站咨询这套房产应该怎么分?
工作人员在了解详情后答复陈女士,我国不动产产权以登记为准,恋爱期间情侣买房登记在两人名下,房产自然归双方共同所有,但是临到分手时,房产的分配却与夫妻离婚分割财产有所不同,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三条的相关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陈女士与前男友关于房产在事前没有约定共有方式,二人也不具有家庭关系,因此房产应视为按份共有,而根据我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工作人员建议陈女士与前男友算清经济账,按照各自支付的出资额计算对房产的占有份额,确定份额后双方可以随时请求分割,一方在转让份额后另一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同时,工作人员提醒陈女士,对于涉及贷款的房产,除产权人内部同意分割外,还需要经过贷款银行的同意。在双方共同作为贷款人的情况下,一旦对合同的权利、义务进行分割,一方不再承担还款义务,贷款银行很可能需要对另一方的贷款条件、还款能力进行重新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