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8-12-01 作者:朱自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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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1月,朱某夫妇购买了一套商品房。2013年4月,朱某从物业公司拿到钥匙后便于次月开始装修,同年8月完工。但朱某一家并未立即入住,直到2014年10月,朱某全家才正式入住新房。
朱某夫妇以“2013年5月至2014年8月装修期间属于房屋空置”为由拒交物业费,被物业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在房产销售领域,空置房是指房屋竣工一年后没有售出的房屋,因此类房屋的物业费应由建设单位缴纳,故物业服务领域的空置房应当是指已经销售并交付给业主但未入住的房屋。至于入住的概念应作广义理解,因为房屋交付给业主后,业主对房屋已经享有基本的处分、使用权利,进驻装修后就会产生生活和装修垃圾,业主即开始实际享受关涉自身利益的物业服务,故此时不能再视为是空置房,故在物业领域空置的认定应以是否装修更为合理。
因此,根据我国《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法院判决朱某夫妇应当支付上述期间的物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