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8-11-29 作者:朱自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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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阴阳合同”中价格条款的效力认定?
答:当事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与办理登记备案、抵押贷款等事宜提交的房屋买卖合同就相同事项约定不一致的,应以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来确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判断时,除由提出异议方承担举证责任外,还应结合前后合同签订后的履行情况、前后合同约定的成交价与市场价格的差距大小、合同登记备案情况等综合判断。
同时,若买卖双方存在做低房价等逃税行为的,将不仅破坏了国家对于不动产交易的税收体系,使国家应征税款流失,还会扰乱了不动产交易的市场秩序,故对于房屋交易中签订“阴阳合同”规避纳税等行为,人民法院可建议相关部门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