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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惹”了我的邻居?

发布时间:2018-03-07   作者:朱自军律师

                        谁“惹”了我的邻居?

                                             朱自军律师 

   前段时间,“电梯劝阻吸烟猝死”二审改判无责一案引起了社会的广大反响。在你的生活中是否也因为一些邻里问题苦恼不以呢?或许是因为一面渗水的墙破坏了美观的壁纸,或许是因为违章搭建的建筑挡住了房间的光线,或许是高处坠落的酒瓶砸住了正巧路过的行人……

    当我们的生活面临这样的困惑,我们该怎么办呢?

   首先,我们可以找物管及其他社会组织调解,小区物管和其他社会组织都为我们提供了一个解决矛盾的平台,双方可以面对面的谈判,合理的化解矛盾、分担损失。

   其次,我们可以找社区的居民委员会相关工作人员调解,社区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有相关的工作人员处理社区矛盾。

    最后,在多方的尝试任然没有结果的情况下,我们可以通过法律的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侵权行为危机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停止侵害是指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被侵权人可依法请求法院责令行为人承担停止侵害的责任方式。停止侵害适用于正在进行或者仍在延续的侵权行为。

   排除妨碍是指侵权行为人实施某种行为妨害他人正常行使权力或者妨害他人合法利益的,被侵权人请求人民法院排除侵权人的侵权行为。

    消除危险是指负有责任的人支配的物对他人人身和财产安全构成威胁,或者存在侵害他人人身或者财产现实可能性的情况下,受到威胁的人有权请求法院责令对构成危险的责任人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侵害他人人身或者财产的现实的可能性。目的就在于消除既存的危险,以避免侵害的发生。

   比如说在农村地区,两户相依而建的楼房,因为年久失修随时都有倒塌的可能性,当与房屋主人协商不成,我们就可以起诉房屋的主人要求对方承担消除危险法律责任。

说明房屋即使是由于暴雨冲击有倒塌的危险,且危及到邻居的人身、财产安全,房屋所有人也不可以天灾为由拒绝修缮,对于行为人无过错为由的抗辩法院不予支持。并且为了加大保护被侵权人的力度,只要危险行为存在就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被侵权人都可以要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