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8-03-02 作者:朱自军律师
在企业出现资不抵债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下,可能需要进入破产阶段。在宣告进入破产阶段后,企业的相关债权人需要进行债权申报,以便更好的实现自己的债权。债权申报是有时间限制的。我国法律规定,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一、债权申报的方式及期限
1、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提交债权证明和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报人应当提交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和债权证明。申报的债权有财产担保的,应当提交证明财产担保的证据。
2、人民法院在登记申报的债权时,应当记明债权人名称、住所、开户银行、申报债权数额、申报债权的证据、财产担保情况、申报时间、联系方式以及其他必要的情况。已经成立清算组的,由清算组进行上述债权登记工作。
3、连带债务人之一或者数人破产的,债权人可就全部债权向该债务人或者各债务人行使权利,申报债权。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其他连带债务人可就将来可能承担的债务申报债权。
二、债权申报的期限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三、破产债权申报的效力
破产债权申报发生两方面的效力:
1、取得参加破产程序并行使权利的资格和权利,如表决权,依破产程序接受债权清偿的权利等;
2、债权的诉讼时效因破产债权申报而中断。
通过上文介绍,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但过了破产债权申报期也是可以申报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也要相关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