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8-03-01 作者:朱自军律师
朱自军律师
一、案件内容
姜某于2016年7月到西安电牛公司重庆分公司处工作,担任出纳职位,月均工资2900元,原被告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被告一直未给原告缴纳社保,却在工资单上扣除了社保中原告应该支付的部分。 姜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西安电牛公司重庆分公司支付原告的二倍工资差31900元(按2900元/月计,2016年8月-2017年7月)。 二、法院观点 原告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工资发放表中原告的工资从2016年7月开始计发,交接单的落款时间为2017年7月14日,这与原告在庭审过程中陈述其于2016年7月15日入职、2017年7月14日离职的情况相一致,对于原告入职离职时间的陈述,本院予以采信。工资发放表中显示原告的实发工资扣除了养老保险与医疗保险,其月均工资应按实发工资计算。 原告2016年7月至2017年1月、2017年3月至2017年6月每月工资为:2485元、2485元、2485元、2484.5元、2485元、2484.5元、2484.5元、2784.5元、2784.5元、2784.5元、2784.5元。原告月均工资应为2593.77元(2485元+2485元+2485元+2484.5元+2485元+2484.5元+2484.5元+2784.5元+2784.5元+2784.5元+2784.5元/11月)。 三、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自劳动者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本案中,被告没有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2016年8月至2017年7月期间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