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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母起诉已离婚女儿女婿 要求返还借款获支持

发布时间:2018-02-22   作者:朱自军律师

                           岳母起诉已离婚女儿女婿 要求返还借款获支持

                                       朱自军律师

    近日,湖南省新田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案件,岳母起诉已离婚的女儿女婿,要求共同返还其借款共计30866元。法院经审理,判决二被告各偿还原告15433元,二被告互负连带偿还责任。


  原告彭某与被告王某系母女关系,女儿王某与乐某于2004年5月登记结婚,2015年7月离婚。彭某诉称,乐某在2011年5月经原告同意,持本人和原告身份证到某农业银行从原告开设的两个账号里共提取现金30866元,但并未出具借条。2015年乐某与王某因感情不和经法院判决离婚,因夫妻双方均未提交证据证实共同财产的去向及价值,离婚判决未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处理。现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二被告归还30866元借款,并向法庭提交了有被告签名的银行取款凭条。

  被告乐某否认向原告借款,认为彭某出具的取款凭证只是证明乐某代彭某取款,且在离婚诉讼中,被告王某并未提及该借款,不排除与原告恶意串通损害被告乐某利益,其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存疑。故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王某辩称,因王某与原告系母女关系,所以没有及时打借条,但其与乐某确实向原告借款用于买挖掘机。

  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述款项是否属于被告乐某、王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向原告的借款,系本案争议的焦点。原告与王某系母女关系,对于原告支付30866元的事实,王某庭审承认该款项系二被告离婚前的夫妻共同借款债务,但乐某否认向原告借款,否认存在借贷关系。

  对此,法官认为,虽然原告无法就借贷合意进行充分举证,但原告提供的被告乐某无异议的银行《取款凭条》和深圳某机械贸易部出具的购挖掘机《订单》时间吻合,可以初步证明借贷事实的发生;其次,被告乐某就未向原告借款之说应当却未能对双方非借款关系而系其他法律关系的事实进行举证,故其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且原告一直与儿子共同生活,如果请人帮忙取款亦当由儿子代办,被告乐某的仅帮原告取款辩词显然不合情理;其三,因被告乐某向原告借款事实发生在乐某与被告王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依法此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现双方已解除婚姻关系,故被告乐某与被告王某对原告彭某所负债务应各承担50%的偿还责任,且两被告负有连带还款责任。

  据此,法院遂依法判决二被告各偿还原告15433元,二被告互负连带偿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