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7-09-02 作者:未知
律师在法庭上诘问的学问和要领
朱自军 湖北巨天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刑事第一审案件的法庭调查,以公诉人宣读起诉书提起指控开场。紧下来,控辩审三方会按照公诉人、辩护律师和审判人员的先后顺序轮流向被告人进行诘问。由于三方所处的立场、角度和位置迥异,其发问的侧重点和内容往往会明显不同。当然,公诉人在法庭上的讯问,无疑是代表国家机关欲将被告人向有罪方向推进。审判法官在法庭上的讯问,是为了查明案件事实,为合理准确裁判找出正确的法律依据和事实根据。辩护律师在法庭上的询问,是引导被告人向审判者讲述其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案件故事和情节,证明被告人具有从轻、减轻或者无罪的事实存在,以期审判者作出公正的裁判结果,最大限度地维护被告人诉讼权利及合法利益。一个辩护律师要想在法庭上实现这一诘问的目的,达到预期的辩护效果,最为关键的是针对不同案件的不同情况,应预先确立一个或多个辩护主题,并紧扣这些主题来组织询问内容,及时恰当地向被告人实施发问,以消除公诉人对被告人的指控所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
下面,以湖北巨天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办理的一起非法生产制毒物品案件为例,谈一谈刑事辩护律师在诘问过程中需要把握的基本要领和方法。
公诉人在起诉书中指控,在襄阳市区某企业工作的被告人王明友(化名)为牟取非法利益,介绍江苏省常州市赵某、李某、谢某等人来到襄阳、枣阳等地,先后租用两家闲置工厂的化工设备和厂房,违法生产国家管制的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溴代苯丙酮(中文别名1-苯基-2—溴 —1-丙酮)232.464吨,其中王明友参与生产溴代苯丙酮111.464吨。根据《刑法》第350条的规定,构成情节特别严重,应追究其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同时向法庭举出了各种物证、书证、鉴定报告以及被告人口供等。
作为王明友辩护律师,经过查阅案卷、会见被告人,事先确立了四个辩护主题,并有针对性地一一向被告人进行询问,现示如下:
一、围绕“2015年王明友入股承租枣阳市某化工厂生产时,只是一个小股东,所起作用不大”的主题,辩护律师发问的核心内容是:①他们4名合伙人是如何口头约定分工的?(注:王明友在具体生产过程中只负责技术,不负责经营管理,无实际操控权);②王明友在四名合伙人中占多少股份?(注:仅占20%的股份,只算一个小股东)③王明友在襄阳市区有正式工作,是怎样到枣阳工厂上班的?(注:利用每周六、日休息时间过来帮忙,在赵某、李某、谢某等人非法生产期间,前后仅到枣阳工厂“上班”十几天时间,参与非法生产活动的程度不深);④赵某、李某、谢某等人及其合伙人在枣阳非法生产期间,给王明友发过工资和补贴吗?(注:赵某等人及其他合伙人没有给王明友发过一分钱工资、补贴和红利,王明友无任何非法所得)。至于其他方面的情节和事实,因与辩护主题关系不大,不再提及。
二、围绕“王明友等合伙人在与赵某、李某、谢某商量租赁合作生产时,前期并不知道他们生产的是国家管制的一类易制毒化学品溴代苯丙酮”的主题,辩护律师发问的核心内容是:① 2015年9月底,王明友等合伙人在与赵某、李某、谢某商谈在枣阳生产化工产品时,他们是如何介绍自己生产的产品呢?(注:赵某、李某、谢某谎称,他们生产的是一般化工产品N—溴代环乙酰二胺,王明友事先不知道他们生产的是溴代苯丙酮);②赵某、李某、谢某为了尽快能在枣阳租得厂房和设备进行生产,提出向王明友等合伙人签订一份免责声明,被告王明友还记得那份免责声明的具体内容吗?(注:免责声明记载内容为该产品无污染、无公害,所生产的一切后果和责任,由赵某、李某、谢某负责,与王明友等合伙人无关)③在赵某、李某、谢某生产几十吨产品后,被告王明友发现他们生产的产品与其介绍的不一致时便产生怀疑,赵某是如何回答的?(当王明友发觉赵某、李某、谢某生产的产品是液体,而不是固体,开始怀疑他们生产的是溴代苯丙酮,赵某说这只是初级产品,还要拉到外地进行深加工,赵某等人进一步实施欺骗行为);④赵某、李某、谢某非法生产化工产品,产生出大量难闻刺鼻的气味,王明友进一步怀疑他们生产的产品是溴代苯丙酮,当时是持何种态度和做法(注:王明友尽管向赵某等人提出了中止生产的想法,但又轻信于免责声明内容,后不再干预,任其非法生产蔓延发展)。
三、围绕“王明友在枣阳非法生产过程中的技术指导,只是起到‘二传手’的作用,并非公诉人所指控的全部技术由其传授”的主题,辩护律师发问的核心内容是:①赵某、李某、谢某生产的原材料、配方、技术工艺是谁提供的?(注:由赵某等人提供,并负责运输、销售)②在第一批非法生产期间,是谁向车间工人传教生产工艺的?(注:由赵某直接向工人传授生产技术和工艺,王明友并没有参与技术指导);③第二批非法生产因为改进了工艺,先由赵某教会王明友,再由王明友指导工人生产,是这样吗?(注:王明友并不像公诉人指控的那样,要对全部生产技术负责)。
四、围绕“王明友对赵某在襄阳工厂租赁非法生产溴代苯丙酮的事实不知情”的主题,辩护律师发问的核心内容是:①赵某在与王明友商谈租赁襄阳工厂生产时,他所介绍生产的是什么产品?(注:介绍产品是N—溴代环乙酰二胺);②王明友当时是以什么名义与赵某签订化工设备租赁合同的?(注:以襄阳工厂名义签的合同,盖得是公司的公章,应认定为公司行为);②赵某在襄阳工厂生产期间,曾向公司交了5万元保证金、10万元押金和28万元租金,这些钱都交到哪些了?(注:交给公司财务人员,属于公司行为);③赵某在襄阳工厂组织生产溴代苯丙酮期间,谁在实际负责生产、管理和技术?(注:由赵某一人负责,赵某对此也作了供述印证)④赵某在襄阳工厂生产期间,王明友对其生产溴代苯丙酮的行为知道吗?(注:王明友不知情,公诉人和法官对此给予了认定)。
通过辩护律师的层层递进式的发问,向审判法官展示了被告人王明友在本案共同犯罪中,具有法定或者酌定从轻处罚的事实和情节,从而帮助法官对其作出其在共同犯罪系从犯地位,所起犯罪作用有限的“心证”判断,为法官日后作出从轻、减轻处罚提供事实依据。当然,辩护律师在向被告人进行询问时,也需要把握以下几点:
(一) 辩护律师的询问,不要重复公诉人已经讯问过的问题,对被告人可能涉及有罪或罪重的问题,应当尽量回避。因为这不属于辩护律师的职责范围。
(二)辩护律师对被告的询问问题,应当是被告人已知的并有答案的问题,抓住重点,条理清晰地展开,尽量不要问被告事先不清楚或难以回答的问题。提问的形式最好适用短句,并容易好记和回答。
(三)辩护律师所提出的问题,要有在案事实和证据作为支撑,不能歪曲事实、伪造证据,甚至欺骗法官。
(四)辩护律师向被告提问时,要语气平和稍慢,让被告人感受到一种久违的亲和魅力。对上庭后情绪紧张、不知所措的被告人,辩护律师不妨来这样一段开场白:“被告,辩诉律师现在向你发问,请你在法庭上保持冷静,不要慌张,在听清楚问题后再来回答,知道了吗?”“知道。”以此缓解其紧张的气氛,平抑其焦燥的心情。(作者系湖北巨天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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