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7-07-19 作者:朱自军律师网
力求警示成效最大化
我们从10月28日开始的“治安警示怎样才能恰到好处”的话题讨论到今天暂告一段落。在这次讨论中,我们共列出了《群众需要何种治安警示?》《要尽量避免负面影响》《治安警示要生动新颖》《取得成效才是最终目的》《治安警示要与时俱进》五个子话题供广大公安民警、专家学者、社会各界人士发表独特见解。从收到的众多来稿中,我们可以总结出大家的一致观点:治安警示是基层公安机关履行职责、完成任务、治安防控、服务群众的好形式,是保护人民、震慑犯罪、沟通信息、增进感情的有效公共关系手段。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形势下,治安警示应该成为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不断提高为民服务水平和质量的一件大好事。好事必须做好,我们不仅要让治安警示达到提醒群众、加强防范、震慑犯罪的目的,还要取得社会和谐稳定、群众满意幸福、有潜在违法思想的人惊悸放弃和改邪归正的良好社会效果,并且努力使这种社会效果最大化。
治安警示要站在受众的角度上思考问题。治安警示张贴或悬挂在特定地区、特定场所或特定部位,受众是否喜闻乐见决定着它的实际效果。以往有许多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往往站在管理者、执法者的角度去策划、制作治安警示,很少考虑受众对治安警示的心理反应、接受程度、兴趣爱好等因素,因而治安警示未能发挥应有的作用,甚至带来了一些负面影响。因此,我们在制作、发布、张贴治安警示时,一定要围绕警醒群众、震慑违法犯罪的根本目的,全面细致地考虑受众各方面的实际情况和环境因素,从而提高治安警示的针对性、指导性和实效性。湖北省襄樊市公安民警朱自军认为,在制作治安警示时,首先要考虑是否容易发生歧义,做到简捷明了,顾及全面,尽量杜绝和减少负面效应。在确定治安警示内容时,要充分考虑是否贴近受众安全的需要,体现以人为本的关怀,绝不可唱“高调”,搞“空对空”。在张贴治安警示时,要考虑选择的场地、时机是否适当,既要突出宣传教育效果,还要兼顾周围的人文环境,尽可能使受众不产生抵触、厌烦情绪。辽宁省本溪市公安民警杨洪斌认为,治安警示离群众越近越好,要注重方式的灵活性。公安机关搞治安警示时不可千篇一律,要针对不同场合和群体采取不同的方式。诸如车站、商场、娱乐场所等地,可以将警示内容做成卡通、图画、漫画等,让受众群体在欣赏中悟出一定道理,使治安警示内容在潜移默化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在学校、社区、企事业单位等地,可以将警示内容编成案例故事、快板等群众喜闻乐见的东西,通过宣传栏、自办小报和警民联欢会等不同方式进行宣传,让受众群体在自娱自乐中不断提高防范意识。
真正取得实效才是治安警示的根本目的。治安警示最基本的作用就是针对最近一个时期刑事犯罪的规律和特点,向单位和群众提出预防犯罪的建设性意见,使群众了解治安形势、掌握防范知识、提高自防能力,堵塞治安防范中的漏洞,从而有效地预防和减少多发性、可防性案件的发生。因为它是动员群众搞好治安防范、预防违法犯罪的一种手段,所以必须做到治安警示的内容与形式的有机统一、受众与时空的有机统一、目的与实效的有机统一。湖北省秭归县公安民警吴令剑认为,治安警示内容上要从人性、人心的角度出发,淡去暴力、死亡、色情的气息和色彩,突出人性关怀,给予公众更多管用、易学的温馨提示。形式上更宜充分利用手机短信和媒体等现代资源,追求治安警示的短、平、快,收获社会效益的最大化。江西省吉安县公安民警吴劲松认为,在具体工作中要把握技巧、讲究方法、注重实效,才能被广大人民群众广泛接受,否则,好事没做好反而生烦恼。治安警示工作中的所谓技巧,实际上就是告知中的语言技巧。恰当的语言不仅能让群众在日常生活中有意识地提高自身的防范意识,而且可以营造一个“温馨”的警示环境。治安警示要求形式必须多样化,满足人民群众对自身周边环境及治安信息的知情权,从而使他们有针对性地重视自己的生命财产安全。通过公开告知的方法增强群众的防范意识、打压违法犯罪空间,给群众以安全感,给潜在的违法犯罪分子以压力感,减少了违法犯罪案件,这就表明治安警示取得了实实在在的效果。
治安警示必须随着形势的发展变化与时俱进。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新的犯罪手段、犯罪方法层出不穷,我们公安机关打击各种违法犯罪的策略和手段也要随着形势的发展不断创新,作为群防群治的必要手段之一的治安警示也要与时俱进。只有这样,才能满足群众对周边治安的知情权,取得群众的理解和支持,从而调动群众参与治安防范的积极性,使广大群众与公安机关一起搞好治安防控。湖北省通山县公安民警周理勇认为,治安警示关键是要不断与时俱进,警示的内容要结合不同时期辖区内易发、多发、高发案件的特征、特点进行更新。那些警示的内容在经警方治理得到有效解决,或者这一社会现象已不存在后,警示牌就应该撤换下来,或更新内容。否则,那些扎眼而又没有时效的警示,不光会引起人们的厌烦和反感,还说明当地公安机关的治安管理工作缺乏延续性和连贯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