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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毒有责,更须问责追责

发布时间:2017-07-19   作者:末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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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毒有责,更须问责追责

作者:朱自军   来源:中国禁毒网  中国警察网

 

    前不久,全国禁毒工作会议指出:“各地、各部门要严格落实禁毒工作责任”。禁毒工作问责追责,时下再度成为人们热议的话题。

    “木受绳则直,金就砺则利”。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基层组织、社会团体等在禁毒工作中都担负着相应的职责。禁毒工作责任不落实,问责追责必不可少;问责追责缺失,再好的禁毒制度都只能是一句空谈。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讲,严格落实问责追责机制,紧紧抓住禁毒工作这一“牛鼻子”,是督促禁毒工作责任落实的最后一道防线和“撒手锏”。

    禁毒工作问责追责,甘肃人的感触印象最为深刻。据资料记录,陇南市康县长坝镇和武都区黄坪乡因整治不力,导致毒品问题反弹,该市在向省禁毒委作出深刻检查同时,对武都区、康县分管领导进行诫勉谈话,对长坝镇、黄坪乡党委政府予以“黄牌警告”,其主要和分管领导就地免职,44名责任人分别受到相应组织处理。近年来甘肃省各级党委政府依据《禁毒工作责任制》的规定,先后有8名市州党政领导因禁毒工作不达标作了检查,90多个单位因此被“黄牌警告”或“一票否决”,25名领导个人被组织调整或就地免职。如此强劲的问责追责风暴,推动甘肃禁毒工作出现“六下降、两上升”的可喜变化:新滋生吸毒人员下降,破获制贩毒案件下降,失控吸毒人员下降,被外省抓获的外流贩毒人员下降,因毒品引发的违法犯罪案件下降;吸毒人员戒毒巩固率上升,群众对禁毒工作满意率上升。

    大员上阵,动真碰硬。湖北省襄阳市党政“一把手”落实禁毒责任也毫不含糊 :在每年的全市禁毒工作会议上,一般首先由30多个成员单位负责人轮番进行述职,然后根据各自履职情况,由在场的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进行点评,对履职情况好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扬;对一些落实不力、成效不明显的,瞪大眼睛、板起面孔,指名道姓进行批评。如此紧张的气氛、浓烈的“火药味”,常常会弄得某些部门领导涨红起脸、下不了台。但这种问责追责又恰似一剂猛药,促使某些“沉迷者”清醒焕发,于是变被动为主动,变压力为动力,围绕禁毒职责,不敷衍、不搪塞、不推诿,在禁毒职场上呈现出“群龙逐魔”的景象。

    在我国,实行禁毒责任制始于2004年。然而,目前大多数地方尚未建立禁毒责任落实体系,问责追责缺乏科学依据。有的地方,尽管也逐级签订禁毒责任状(书),明确各单位、各部门职责任务,但却仅仅写在纸上、喊在嘴上、挂在墙上,更多的则成为应付检查、蒙混过关的装饰和摆设。至于落实得怎么样、效果如何?往往没有了下文,更少会有人去对号入座倒查追究责任。因此,百姓把它戏称为纸老虎、稻草人。对禁毒责任本身所具有的约束力和强制力,人们当然也就没有任何敬畏之心,“抓不抓都是一回事,落实不落实都是一个样子”。长期以往,对禁毒工作长远发展有百害而无一利。

    “一纸责任”的出现,根本在于各级问责走了形式、打了折扣,追责失之以宽、失之以软。这一现象,应当引起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高度重视,并切实立即采取措施加以纠正。

    最近,国家禁毒委员会副主任、公安部副部长李伟进一步强调:各级党委、政府要强化督导检查,严格责任追究,对工作不重视、整治效果没起色的,要及时约谈当地禁毒委主要负责人;对长期不作为、工作不主动导致毒品泛滥的地区的有关负责人,将依据《禁毒工作责任制》相关规定,运用组织纪律手段严肃追究责任。

    建立和推行禁毒工作责任制,是禁毒工作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所决定的;普遍落实问责机制,加大对禁毒失职、渎职追责力度,在当前严峻的毒情形势下已经势在必行。对此,有专家建议:一是要强化禁毒责任意识,提高问责追责的关注程度。禁毒工作事关民族兴衰存亡和人民群众身心健康幸福,禁毒如果一旦沦陷失守,由此带来的危害和损失远胜于任何惨烈的灾祸。各级党委政府及其禁毒部门应当牢固树立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的观念;对毒品问题倒查问责追责,要做到像重视追究重大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安全、群体性事件责任一样,及时引起各级党委政府和全社会的关注,并引以为诫。二是要建立和完善禁毒责任落实体系,保持问责追责常态化、规范化机制。在具体明确各地、各部门和各单位禁毒职责任务的基础上,要进一步规范落实禁毒责任奖惩规定,细化量化禁毒目标责任考核、评估、检查和监督内容,形成事前指导、事中监督、事后问责、失责追究的环环相扣的运作链条。特别是对不尽责、不作为单位个人的问责追责应当实化具体化。诸如,禁毒责任谁来问、怎么追责、违责咋处理,都要有一套操作性强、简便科学的规范。三是要严格执行问责追责制度,保证主体责任落到实处。对于那些领导不力、该抓不抓、该管不管,放任毒品蔓延,导致毒情恶化的,要实行“零容忍”,敢于善于倒查亮剑,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既要追究单位的责任,也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不能为照顾情面姑息迁就,更不搞下不为例。(朱自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