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盗窃案件刑事证据的把控与运用_律师发表_襄阳知名律师-朱自军律师网/襄阳律师网。TEL:18995689797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当前位置::律师发表 >

一起盗窃案件刑事证据的把控与运用

发布时间:2021-03-14   作者:朱自军律师

                                       一起盗窃案件刑事证据的把控与运用

    

   最近,涉嫌盗窃罪的王搏石(化名),经湖北巨天律师事务所朱自军律师精心辩护后,湖北省某地人民检察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和建议,从而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同日办案机关对王博磊采取取保候审的变更措施,并释放出所。透过这起办理成功的普通刑事案件,我们不难发现专业律师对刑事证据材料进行筛选与应用的规则。

 第一、依照犯罪构成要件衡量具体案件的证据体系是否入罪

犯罪构成,指我国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个案件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并使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依据。成立任何一个犯罪都必须具备主体、主观方面、侵犯客体及客观行为表现。所列的四个犯罪构成要件,应缺一不可。目前,我国《刑法》共十章、448个罪名,每一个罪名所对应的构成要件各不相同。就盗窃犯罪来说,《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构成盗窃犯罪。但要求主体行为人,应达到16周岁以上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侵犯的客体,是他人财物的所有权;在客观方面,违背他人意志,排除他人对财物的支配,建立新的支配,并将他人财物转移为自己或第三人占有。在本案中,尽管某地公司项目部工地上被王搏石拉走下料300余吨,其中100余吨未计入结算数额,进而怀疑拉料的王搏石偷走这些财物。但是,本案中有一个不争的事实:项目部之前与王搏石签订了《买卖协议》,约定项目部向王搏石出售施工剩余的铁板八百吨,每吨价格31390/吨。为了表示购买诚意,王搏石还向项目部支付了60万元押金。2020年12月份,王搏石带人到工地上拉料时,却被告知铁板有的已经被切割成施工料了,准备留着工地自用。铁板被切割后,其使用价值和利用功能明显降低,交易价格也会明显下降。于是,王搏石找到该公司部门及项目部负责人商量;甲方同意继续供货,并答应过磅时使一部分货物的数量不计账,以此弥补两种不同货物的交易差价。王搏石认为项目部多给的100余吨下料货,是“以数量抵充价格”的补偿。朱自军律师通过视频会见了王搏石,在掌握到这些事实后,以书面形式向审查机关提出:王搏石与项目部之间的纠纷,属于普通的民事经济纠纷,不应定性为盗窃犯罪。盗窃犯罪,必须是违背被害人的意志,将他人财物窃取并据为已有。但在本案中王搏石从项目部工地拉走一百余吨下料货,事前得到了该公司及项目部负责人的同意,不应按盗窃犯罪论处。然而,朱自军律师这一合理的意见,没有被审查机关采纳。因为王搏石的上述陈述内容,没能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予以印证。

第二、根据证明标准考量具体案件的证据材料是否确凿充分

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负责侦查和收集、整理犯罪的相关证据材料; 刑事证据的举证主体是公诉机关,也就是说指控或证明某个犯罪嫌疑人的具体行为是否有罪或者无罪、罪重或者罪轻,应拿出相应的证据材料说话。刑事证据的证明标准是:“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落实到每一个案件,要做到“据以定案的证据均已查证属实;案件事实均有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得到合理的排除;对案件事实的证明结论是唯一的,排除了其他的可能性”。在本案中,控方必须用确凿充分的证据证明:该公司项目部工地上百余吨下料货系王搏石盗取拉走,必须证明盗窃行为系王搏石所为,案件结论性质具有唯一的指向性,且排除其他作案的可能性。案发后,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尽管调取工地上磅站四周的监控录像,的确发现在此期间有两名年轻人深夜潜入磅站,在过磅机上安装芯片。于是,侦查人员便怀疑王搏石父子两人为了多拉下料货,暗地里在磅机上做了手脚。这正是指控王搏石盗窃作案的核心和关键证据。案件移送审查机关审核,细心的审查人员通过反复甄别,发现监控录像里的两个作案人员的年龄、体貌特征、走路形状与王搏石父子差异较大。虽说在磅机上做手脚与王搏石多拉百余吨货物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但不能确定锁死它就是王搏石盗窃作案。朱自军律师高度关注了这一案件的疑点,及时向审查人员提出自己的看法和意见,认为指控王搏石盗窃作案的证据明显可疑。最后,审查机关采纳了朱自军律师的建议,以案件事实存疑、证据不足而作出不予批捕的决定。

第三、不可忽视从轻或减轻处罚量刑证据材料的收集与运用

我国法律对行为人犯罪的从重、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规定了具体的情形。例如:未满十八周岁的、存在精神或者生理上障碍的、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自首、坦白、立功、共同犯罪中止的、从犯或者胁从犯、积极退脏退赔和争取被害人谅解等等,它们的存在都可能会给行为人带来有利的后果。案发后,王搏石家人主动与被害公司及项目部取得联系,于今年118日按照协议价款赔偿70余万元,至此被害公司及其项目部没有任何经济损失。随后,在朱自军律师精心运作下,被害公司及其项目部出具了《刑事谅解书》,要求在法律规定范围内不予追究王搏石的刑事责任。我国刑法保护的对象是公民和法人的正当法益。法益的侵害,是犯罪入刑需要考量的第一要素。根据2013年4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刑事盗窃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行为人及其家人积极退脏退赔并取得被害者谅解的,已成为对行为人从宽处理的法定条件。基于这一法律规定,同时考虑行为人王搏石在案发前后的上述表现,最终审查机关对王搏石作出了有利的处理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