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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涉黑犯数罪被判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

发布时间:2020-08-12   作者:朱自军律师

 


依照法律的分工,检察机关代表国家行使控诉职责,委托(或指定)律师行使辩护职责,人民法院行使裁判职权。也就是说,对于被告人需不需要判刑、判处多少刑期,由法院说了算。衡量一名律师在某个刑事案件中的辩护成效,主要看律师所提出的对被告人从轻或者减轻或者无罪的事实理由是否成立,能否得到法院认可,进而使人民法院作出对被告人有利的裁判结果。在这里,根据马某涉黑案件相关情况分析,可以看出律师辩护的实力与功底。

检察机关指控:20179月份,被告人童某某为解决与程某某的债务纠纷,通过被告人吉某约请闫某出面帮忙讨债,并支付5万元活动经费。同年916日、17日,马某等人受邀从老河口来到湖北省襄阳市高新区长虹食品城要账。当日10时许,程某某带领数人分乘两辆汽车,携自制仿“六四”手枪及砍刀,与前来讨债的闫某等人发生互殴。刘某某在殴斗中滑倒被人砍伤;马某驾驶汽车冲撞对方人员,双方人员持械互殴数分钟后各自逃离现场。

另查明,20179129时许,闫某邀约被告人马某等人到 襄阳市中南市场找程某某讨债未果,与隔壁店主刘某某发生争执,便指使众人将刘某某打成轻微伤;同日,闫某带领马某等九人以薛某某未严格遵守销售协议为由,强行勒索薛某某20250元相关物品。20177月间,马某、周某某伙同刘某以禁止施工相威胁,采用收取施工“提成”的方式,相继勒索老河口市酂阳办事处杨寨村施工人员张某某、杨某某、何某某、王某某现金和物品,共计价值17360元。

2019111日,该案经审查移送到襄阳市高新区人民法院公诉。襄阳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湖北巨天律师事务所朱自军律师担任本案被告人马某的一审刑事辩护人。

朱自军律师接受法律援助任务后,迅速到办案机关阅卷。在熟悉和了解该案案情基础上,来到襄阳市第二看守所会见了被告人马某,征询其对《起诉书》指控犯罪事实与罪名的想法,听取了马某的辩护意见。由此朱自军律师形成了自己的辩护思路和策略。20201月至4月,本案经过数天时间集中审理,朱自军律师向法庭提出了两个方面的辩护意见。这些意见,均得到了法庭的认可和采纳。

2020731日,襄阳市高新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书载明:“辩护人关于被告人马某系黑社会性质组织中一般参加者;在敲诈勒索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的辩护意见均成立,本院均予以采纳”。故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判决马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与聚众斗殴罪所判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八千元。

    目前,该案尚处于二审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