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7-07-25 作者:朱自军律师网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鄂南漳民一初字第00282号
原告尤文坤,农民。
原告尤文双,农民。
原告温茂进,农民。
三原告委托代理人朱自军、闫荣军,湖北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漳县九集镇中心卫生院(以下简称”南漳九集卫生院”),地址:南漳县九集镇新凤街13号。
法定代表人:张明杰,院长。
委托代理人张秀军,医生。系该院副院长。
委托代理人刘锴,湖北水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尤文坤、尤文双、温茂进诉被告南漳九集卫生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尤文坤、尤文双、温茂进及其委托代理人朱自军、闫荣军,被告南漳九集卫生院的委托代理人刘锴、张秀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5年10月7日,原告的亲属尤德玉身体不适到被告南漳九集卫生院就医,根据原告自述和被告超声波检查误诊尤德玉为双肾结石。同年10月8日上午,尤德玉到被告门诊输液治疗”双肾结石”,9时25分,被告对尤德玉进行第二瓶输液期间,尤突发胸闷心慌,呼吸困难,口唇紫清,恶心呕吐等,急查心电图为心室纤颤,经抢救无效死亡。后经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尤德玉为心源性猝死。医方对原告亲属存在漏诊过错。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537691元。
被告南漳九集卫生院辩称,2015年10月7日,原告尤德玉到我院门诊自述腰疼三天,医生经检查并结合超声波判断为双肾结石,后给予预防感染、解痉止痛、排石治疗并无不当。尤德玉因心源性猝死,被告仅存在轻微过失。原告要求按城镇居民计算死亡赔偿金证据不足,原告请求赔偿的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过高。案发后被告已给原告丧葬费30000元和支付鉴定费15000元,应当扣抵赔款。同意在10%以内确定被告南漳九集卫生院赔偿责任。
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7日,原告的亲属尤德玉身体不适到被告南漳九集卫生院就诊,被告初步诊断为”双肾结石”。2015年10月8日上午,尤德玉到被告门诊部治疗肾结石,被告采用解痉止痛排石输液治疗。8.15分皮试后,分别给予两组输液:①0.9%氯化钠250ml+阿莫西林4g+盐酸消旋山莨菪碱针10mg;②5%葡萄糖250m+庆大霉素24万单位+维生素C针2g。尤德玉支付医疗费72.98元。8.30分对尤德玉进行第一组液体静滴,9时25分,进行第二组输液期间,尤德玉突发胸闷、心慌,呼吸困难,急查心电图为心室纤颤,经南漳九集卫生院抢救无效死亡。当日,原、被告在南漳县九集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约定:由被告南漳九集卫生院预付尤德玉丧葬费30000元,在对尤德玉进行法医尸检后安葬,原告根据尸检结果保留诉讼的权利。2015年11月19日,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通过对尤德玉器官进行病理学检查分析,认定尤德玉符合重症冠心病致心源性猝死。南漳九集卫生院支付鉴定费15000元。诉讼中,2016年3月11日,本院委托北京盛唐司法鉴定所对南漳九集卫生院在诊疗尤德玉医疗行为中有无过错及与尤德玉死亡之间有无因果关系和过失参与度进行鉴定,同年3月24日,该所作出鉴定意见:认定被告南漳九集卫生院在对尤德玉的诊疗行为中存在一定的医疗过失,该过失与尤德玉死亡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建议院方医疗过失承担轻微责任。原告支付鉴定费10000元,交通费1200元。庭审中,原告要求鉴定人出庭就鉴定意见中的相关问题接受质询,本院根据原告的质询意见,向北京盛唐司法鉴定所发出质询函。2016年4月18日,北京盛唐司法鉴定所答复:1、原告质询:患者属慎用药,被告在没有确认尤德玉是否患有的情况适用该药,对诱发是否存在因果关系,鉴定人没有评判?鉴定人答复:山莨菪碱对心率衰竭、心率失常、患者属慎用药品。南漳九集卫生院在诊疗尤德玉时采用问诊及体格检查,尽到了一般注意义务。但院方没有进行心电图检查,存在一定的医疗过失,该过失与尤德玉死亡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在鉴定中已作评判;2、原告质询,鉴定人确认被告将二组药品分开对尤德玉使用依据是什么?鉴定人答复:鉴定报告将山良菪碱与阿莫西林分开研判分析,并未确认分为两组使用;3、关于院方承担轻微责任的依据是什么?鉴定人答复:患者慎用药,适用后少见的不良反应有心跳加快,排尿困难,尤德玉主要是自身重症冠心病,与院方适用山莨菪碱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但南漳九集卫生院对尤德玉未进行心电图检查,确认尤德玉心脏情况存在过失,考虑患者为心源性猝死,建议院方承担轻微责任。
另查明,尤德玉生于1954年4月25日,系南漳县九集镇泉水堰村九组农民,承包责任田5.6亩,精养鱼塘4.2亩。
妻子温茂进,长子尤文坤,次子尤文双。
上述事实,有尤文坤、尤文双陈述,有南漳九集卫生院门诊病历资料及医疗费处方收据,有湖北同济法医司法鉴定中心关于尤德玉死亡原因鉴定意见书,有北京盛唐司法鉴定所关于九集卫生院医疗行为与尤德玉损害之间因果关系鉴定意见书及鉴定费发票,有原告尤文坤、尤文双、温茂进与尤德玉身份关系证明,经庭审质证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如下:
焦点一:被告南漳九集卫生院医疗行为与尤德玉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合议庭认为,被告南漳县九集卫生院在诊疗尤德玉医疗行为中,未对尤德玉进行心电图检查存在过失,结合北京盛唐司法鉴定所关于九集卫生院医疗行为与尤德玉死亡之间因果关系鉴定意见书,本院确认被告南漳九集卫生院在诊疗尤德玉的医疗行为中存在一定的医疗过失,该过失与尤德玉死亡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
焦点二:南漳九集卫生院过错责任如何划定?
原告认为,南漳九集卫生院在治疗尤德玉肾结石时,采用解痉止痛排石输液治疗,将山莨菪碱与阿莫西林合为一组使用,导致尤德玉心源性猝死山莨菪碱存在重大过失,应负全部责任。被告抗辩,其将二组药品开在一个处方上,不能认定被告将山莨菪碱与阿莫西林合为一组对尤德玉进行输液治疗。被告仅就未对尤德玉进行心电图检查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合议庭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告提交法庭的被告当日开具的治疗尤德玉肾结石的处方,包括①0.9%氯化钠250ml+阿莫西林4g+盐酸消旋山莨菪碱针10mg;②5%葡萄糖250m+庆大霉素24万单位+维生素C针2g。诉讼中,原告也没有提交其他证据证明被告是一次性将两组药品合并进行输液治疗。另据湖北同济法医司法鉴定中心通过对尤德玉器官进行病理学组织检查分析,认定尤德玉符合重症冠心病致心源性猝死。结合北京盛唐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考虑南漳九集卫生院对尤德玉心脏情况未作检查的事实,酌定由南漳九集卫生院对原告承担20%的赔偿责任。
焦点三:原告在本次事故中损失范围
原告要求按城镇居民计算尤德玉死亡赔偿金,但原告没有提供尤德玉可按城镇居民计算死亡赔偿金的相关证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赔偿5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与被告的过失责任不符,本院酌定由被告赔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为5000元。参照2015年度《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审核,原告的损失为:医疗费72.98元,误工费646.25元(71.8元/日9天),丧葬费21608.5元、死亡赔偿金216980元(10849元/年20年)、交通费12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鉴定费25000元、合计270507.73元。经调解双方不能达成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南漳九集中心卫生院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尤文坤、尤文双、温茂进经济损失265507.73的20%即53101.55元,赔偿精神抚慰金5000元,合计58101.55元。扣除被告已安葬费30000元和鉴定费15000元,被告还应赔偿原告13101.55元。
二、驳回原告尤文坤、尤文双、温茂进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南漳县人民法院执行款帐户为: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南漳县支行,帐号:1773。
案件受理费2988元,由被告南漳九集卫生院负担1200元,原告负担178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可直接交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交本院转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没有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诉处理。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帐户为: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万山支行,账号:1738。
审判长张雁
人民陪审员有兆良
人民陪审员刘桂英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朱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