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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某某协助组织卖淫罪仅判一年一个月为哪般?

发布时间:2019-09-15   作者:朱自军律师

       

  一、杜大某、杜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被网上通缉

2015年11月份,山东省宁阳县杜大某与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一景假日酒店签订租赁合同,租用该酒店二楼开设鸿景沐足店。由于杜大某还在河南省南阳开有另外的店铺,经常不在襄阳。于是,在店内装修以后,他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李某,便全权交由李某日常进行经营管理、招聘技师等工作人员,同时将其老家的杜某某邀到该店对技师和账目进行管理。店里二楼分为两个工作区,前边有五个房间从事沐足,前后有通道隔开,后面有五个房间做“大项”,即客人在这里可以与技师发生性关系,即从事卖淫活动。2016年1月23日23时许,樊城区公安分局将该店依法查处,现场查获大量物证、书证等材料,抓获六男六女正在从事卖淫的违法人员,2017年7月17日,樊城区人民法院分别判处陈某、李某、王某、赖某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至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六名卖淫女分别给予行政拘留处罚。杜大某、杜某某案发时不在现场,后逃至山东老家躲藏,成为该的漏网之鱼。随后,“两杜”以涉嫌组织卖淫罪被公安机关网上通缉。

       二、杜某某迫于压力向警方主动投案

2018年7月17日,杜大某在山东腾州一小区里被当地民警抓获,移交给襄阳市樊城区公安分局处理。2018年8月27日上午,杜某某经亲友规劝后,在其女友的陪同下,主动到樊城区米公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了一景假日酒店鸿景沐足店于2015年11月至2016月1月期间的卖淫违法情况。他在交待中说,前面沐足只是个“幌子”,赚钱的是后面“大项”卖淫。价格有三个档次,分别为598元、698元、998元;店时平时收入不稳定,生意好的时候一天有一万多收入。这个时候,杜某某正式委托湖北巨天律师事务所朱自军作为其刑事辩护人。

2019年1月31日,该案由樊城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两人以涉嫌组织卖淫罪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因本案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检察院于2019年3月14日退回到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年6月14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三、杜某某由涉嫌组织卖淫罪改为协助组织卖淫罪

  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朱自军律师通过会见杜某某,审阅案卷材料,认为杜某某在一景假日酒店行为不构成组织卖淫罪,而应当成立协助组织卖淫罪。朱自军律师先后多次找到主办检察官陈述自己意见,并提交正式的书面辩护意见,具体理由为:2015年11月底,杜某某在接到其兄杜大某邀请电话后,来到鸿景沐足会所。在店里,杜某某看到其他工作人员忙不过来,就过来帮忙带带嫖客,并根据业务经理的召唤,替“阿龙”到技师房里点点名,替“红姐”带技师供嫖客挑选,替“雄哥”送一些卫生纸、安全套之类物品,替“丽姐”代收代交当日收入款等。总之,杜某某在该店主要干的是一些跑跑腿、打杂的事情。因此,杜某某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

负责此案的检察官通过审阅案卷事实与证据,当面听取了朱自军律师的辩护意见。她们认为律师辩护意见客观正确2019年7月2日,在《起诉书》中正式将杜某某涉嫌的罪名由组织卖淫改为协助组织卖淫。

  四、 杜某某在法庭庭审中翻供,自首险为“泡汤”

2019年8月28日,本案在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不公开审理。杜大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组织卖淫事实与罪名均不认可,他认为自己不构成组织卖淫罪,因为他常年不在襄阳,该店已交由李某全权经营管理,对店里的卖淫活动他根本不知情。杜大某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也均表示了异议。

那么,杜大某是否明知并参与该店里的经营管理活动呢?主审法官让杜某某出庭对质询问,主审法官向杜某某发问:“杜大某到襄阳店里来,是否给各个业务经理和从业人员开过会?”杜某某碍于哥哥亲份,企图为哥哥开脱罪责,于是当庭作了与先前不一致的供述,他说杜大某偶尔到襄阳店来过几趟,但都是到店里喝喝茶、聊聊天就走了,并没有给大家开过什么会,更没有提出什么要求。顿时,法庭的气氛一下子紧张起来了。此时,主审法官明确提醒杜某某,如果庭审中翻供,其之前的投案将失去意义,即使投案也不可能成立自首。杜某某对此仍然坚持自己的说法。朱自军律师对此十分着急,因为这样下去,将会对杜某某后面判决很不利。

上午休庭后,下午又继续恢复开庭,法庭调查已经接近尾声。朱自军律师先后两次举手要求发言,在征得审判长同意后,向杜某某指出:“你在今天的庭审过程供述,将直接关系到法庭到你的判决结果,你一定要排除外界干扰实事求是地进行交待,以争取宽大从轻处理,请你再说一遍,你先前在公安机关的供述是属实的吗?”杜某某在沉思了一会后说,是属实的。此时,朱自军律师一颗悬着总算落下。

法庭审理便进入法庭辩论阶段。朱自军说:2018年8月7日,杜某某来到樊城区公安分局米公派出所投案自首,如实交待该场所的犯罪事实。杜某某尽管在上午的法庭中作了与自己先前供述不一致的交待。但在下午庭审活动,对先前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表示不持议,保持了与先前供述的一致性。根据法律规定,如果被告人先前作了如实供述,后来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又进行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最后,法庭采纳了朱自军律师的这一辩护意见。2019年9月9日,一审在判决中认定杜某某行为成立自首且系初犯,在量刑中应当予以从轻处罚。所以,杜某某在协助组织卖淫犯活动中仅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杜某某对一审判决结果表示服判,在上诉期内没有上诉,并于2019年9月26日刑满而出所。

【承办律师感受与启发】在刑事辩护过程中,如何实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利益最大化?律师体会是:那就是要发挥律师专业技能,找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事实与证据,通过不懈努力尽量缩短他们那些不必要的刑期。律师对杜某某辩护分了两步(一是改罪名;二是找法定从轻情节)走,由此辩护终获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