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7-07-25 作者:朱自军律师网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鄂襄新执字第00113号
申请执行人襄阳市渤洋化工有限公司(下称渤洋公司)。
委托代理人:朱自军湖北美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襄阳三合恒业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下称三合恒业公司)。
申请执行人渤洋公司与被执行人三合恒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7日作出的(2014)鄂襄新民初字第0057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三合恒业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三合恒业公司银行存款45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忠军
代理审判员梁家殿
代理审判员刘永会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