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7-07-25 作者:朱自军律师网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鄂襄城民二初字第00768号
原告襄阳盛泰混凝土有限公司襄城分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城区檀溪路檀溪湖社区十一组。
负责人杨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庆庆、王虎,湖北思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城区檀溪路198-1号。
法定代表人陈书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闫荣军、朱自军,湖北美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襄阳盛泰混凝土有限公司襄城分公司与被告北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襄阳盛泰混凝土有限公司襄城分公司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襄阳盛泰混凝土有限公司襄城分公司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襄阳盛泰混凝土有限公司襄城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34元,由原告襄阳盛泰混凝土有限公司襄城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孙华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刘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