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08-11 作者:朱自军律师
闻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经辩护被取保出狱
近日,在湖北巨天律师事务所朱自军律师的全力辩护下,涉嫌寻衅滋事的闻某某被变更强制措施,最终取保候审后走出了羁押的看守所。
一、 案发月亮湾公园
2019年3月28日,正在湖北省南漳县高级中学读高三的闻某某,因为身体不适从学校请假后在家里休息要。住在闻某某家附近的陈某(辍学在家)喊她出来玩。闻某某洗完头后随陈某来到南漳县城闲逛。不久,陈某的朋友易某某及其女友也一起来到县城农工大厦玩。这时候,易某某接到其朋友邓某某的电话,让易某某送他们到襄阳去一趟。由于人数较多,陈某又联系了一台轿车。这样,闻某某就随同陈某一起坐车到襄阳去玩一下。在路上,闻某某在邓某某的指示下,在邓某某的手机上以“卜思雨”的微信号,和一个名叫张某某聊天,并发出了一句“好无聊”语音,接着又向对方发了第二个语音:“我先补个妆”。然后,张某某回电话问闻某某在哪里,接着邓某某接过手机继续以“紫霞仙子”名义与张某某聊天。这样,闻某某、陈某、邓某某、易某某等一行十几人乘车来到襄阳市樊城区月亮湾公园。陈某让闻某某到公园门口的共享单车上等人。大约过了半个小时,张某某开了一辆轿车进到公园。他看见坐在共享单车上的闻某某直按喇叭,并喊道“紫霞仙子”。此时,闻某某对张某某说:“我要上厕所”。张某某说“我也去”。于是,闻某某和张某某一起朝公园里面走去。等他们走到半路上,邓某某、陈某等人撵了上来,张某某见有人撵他就跑了。闻某某在场看了一会儿,她进了厕所出来,发现张某某的那辆车辆被人砸了。当天晚上,闻某某就随同陈某、邓某某坐车回到了南漳县城。这时候,闻某某才知道张某某欠邓某某2000元钱未还,所以才找闻某某、易某某等人要账。当张某某跑了之后,他们才将张某某的轿车砸了。
2019年4月16日下午,闻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向襄阳市樊城区公安分局王寨派出所投案自首。2019年4月17日,被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羁押于襄阳市第一看守所。
此案正发生于襄阳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关键时期,经当地新闻媒体报道后,引起各级领导的高度关注,均要求从快从重查处这起项风作案的恶性案件。
二、巨天律师接受委托迅速查案进行取保辩护
2019年4月18日,受闻某某及其母亲宋某的委托,湖北巨天律师事务所朱自军律师担任了闻某某的刑事辩护人。朱自军律师在当天就会见了在押的闻某某,进一步详细了解案情,思索辩护思路。
2019年4月19日、21日,朱自军律师先后两次来到樊城区公安分局王寨派出所,找到承办此案的刑警高警官、黄警官,反映律师对该案的看法,要求办案机关从教育挽救闻某某的角度出发,对闻某某变更强制措施,使其能够回到学校参加一年一度的高考活动。同年4月22日,朱自军律师再次来到派出所,向公安机关递交了《取保候审申请书》,详细阐述了具体事实与理由:(一)闻某某在本案中处于被他人所利用的地位与角色,是邓某某等实施犯罪的“工具”。闻某某是一名刚满18周岁的在校学生。2019年3月28日下午,因其身体不适请假后在家里休息。她先是与陈某在南漳县城关镇龙鹏大厦等处闲逛,后受陈某等人之邀,当晚乘坐易某某轿车准备到襄阳市区继续玩耍。在前往襄阳途中,闻某某因困睡觉,直到邓某某将一手机递到她面前时才醒。邓某某让她帮忙以“卜思雨”微信号在网上登录。由于邓某某跟易某某是朋友,易某某跟陈某是朋友。所以她才相信邓某某,并按照他的指示,向对方发了“在哪?”的手机语音。接着,邓某某把手机拿了回去,由他以“卜思雨”名义继续与对方聊天。闻某某就开始在车上玩自己的手机。在樊城月亮湾公园下车后,邓某某又把他的手机递过来,让她按照邓某某的交待,在邓某某手机上重复一句“好无聊”“补个妆”的语音。之后,邓某某还让陈某给闻某某打电话,让她坐到月亮湾公园门口玩。过了一会儿,一名中年男子开车来到月亮湾公园,看见坐在共享单车上的闻某某,便朝她按喇叭,对她喊“紫霞仙子”。这时候,闻某某又接到陈某的电话,邓某某指示她赶快过去。她走了过去就说“我要上厕所”,那男子也说要上厕所。她便与那男子到公园里上厕所了。待她出来时,发现那男子的汽车不知道被谁砸了。完事后,陈某喊她走。接着闻某某又坐上易某某的轿车回到了南漳。从案发经过看:1、犯罪嫌疑人邓某某等人抓住闻某某涉世未深、单纯幼稚、无任何社会经验的特点,把没有犯罪故意的闻某某作为其实违法犯罪的“工具”,以企图实现其犯罪目的。2、闻某某当晚随陈某等人坐车到襄阳的目的,纯粹是玩耍,对邓某某等人非法索债的意图并不“明知”。当天下午,邓某某、易某某等人在舒乐网吧外面商量时,闻某某和陈某一直坐在车上,关着车窗。她根本不知道这伙人商量去干什么,当时只想搭个顺便车到襄阳去玩一下;在行进路上,她先是睡觉、后玩手机,没有人告诉她之行的真正目的。等到了月亮湾公园,她因年幼无知、毫无防备心理,对陈某、邓某某等人的话言听计从,根本没有住深处多想。直到当晚回到南漳时,她才知道别人欠邓某某的钱,邓某某等人去向对方要账。3、在当天下午、晚上,闻某某除了认识陈某,以及后来的易某某及女友外,对邓某某、唐某某、李某某等人都不认识,也叫不上具体姓名。对在襄阳开车赶到月亮公园的那名男子,闻某某更不认识,不知道他的具体姓名和涉案详细情况。(四)闻某某没有参与此次砸车行为,没有看见是谁砸的车,也不清楚是什么原因砸的车。(二)犯罪嫌疑人闻某某是一名即将参加高考的在校高三学生,平时表现十分良好。闻某某是南漳县高级中学三(2)班一名在读学生,也是一名表现优秀的共青团员。平时学习刻苦,积极要求上进,成绩优异,待人有礼貌,能够严格遵守校纪校规。闻某某因为年幼无知,涉世不深,不辩是非,受他人欺骗和利用,在不知情情况下,无意卷入到他人精心策划的这起违法犯罪活动中来。闻某某即将参加今年6月6日、7日的高考活动。十年寒窗苦读,不能因一念之错而悔误终身。如果司法机关对闻某某这次所犯的错误进行定罪判刑,无疑将毁掉她未来美好的一生,可能会给社会增添一份不安定因素。因此,从构建和谐社会、稳定社会大局出发,从挽救、教育和治病救人考虑,请求公安机关对闻某某予以变更强制措施,使其能够顺利参加今年的高考活动,使其能顺利健康地走向社会。该校及其家长明确表示:在此期间将会加强对闻某某的管理与教育,绝不会使其出现任何违法犯罪行为。(三)犯罪嫌疑人闻某某是一个单亲家庭,家庭经济比较困难。目前,闻某某刚过十八周岁,是一个单亲家庭。2012年7月份,其母亲宋某与前夫闻某离异。闻某某由母亲宋某一人抚养。由于宋某常年在外打工,为了生计而疏于孩子的教育与管理,以致闻某某在当天休息在家而无从照管,进而发生擅自到襄阳休逛被骗利用的违法犯罪案件。(四)犯罪嫌疑人闻某某已经认罪悔罪不再具有社会危险性。通过这次事件,闻某某已经作了深刻的反省,深刻认识到此次违法犯罪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结果。她希望政府能看在其年幼无知、误入歧途、初犯偶犯的份上,能给她一次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并表示要汲取教训、痛改前非,在校好好学习,毕业后做一个有益于社会的青年,并以优异成绩回报社会。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闻某某是一名积极要求进步的在校学生。这次由于受骗被人利用犯下严重的错误,但其主观恶性很小。为此,特申请对犯罪嫌疑人闻某某给予取保候审。如果批准该申请,则由其母亲宋某作为其取保候审的担保人。
在朱自军律师的启发和指导下,闻某某在看守所里还向公安、检察机关写出一份言辞诚垦的悔过书,表达了她认罪悔罪的态度和决心; 南漳县高级中学和南漳县城关镇花石桥村委会也写出了闻某某平时表现良好的证明。朱自军律师很快将悔过书连同该证明、《取保候审申请书》交给了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
三、朱自军律师及时向检察院提交《请求书》
2019年26日下午,朱自军律师来到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找到承办理此案胡检察官。在向其陈述律师意见同时,还向她递交了律师《请求书》,即请求批捕检察官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提讯犯罪嫌疑人闻某某,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与此同时,朱自军律师还陈述了请求的具体理由:(一)闻某某被他人欺骗和利用,成为他人实施犯罪“工具”,犯罪情节显著轻微。2019年3月28日晚,犯罪嫌疑人邓某某等人利用闻某某涉世未深、单纯幼稚、无任何社会经验的特点,使其在不知情情况下,帮忙邓某某以“卜思雨”微信号进行登录,按照邓某某的指示,向对方发送“好无聊”“补个妆”手机语音和“在哪里”手机通话,使对方男子赶到月亮湾公园后遭遇轿车被砸。闻某某在事发过程中,并不明知邓某某之行的违法犯罪企图。(二)公安机关收集涉嫌寻衅滋事罪的部分供述与事实不符。1、闻某某当晚并不认识唐某某、李某某等人,也不认识张某某;2、邓某某带领易某某、陈研等人到襄阳向张某某要账,闻某某是案发之后才知道此行目的。(三)闻某某不具有逮捕的必要性。闻某某是一名即将参加高考的在校学生。由于年幼无知、缺乏社会经验,被他人欺骗和利用而酿成这次严重社会后果。但通过这次事件,闻某某已经深刻认识到自己所犯的错误,并表示要汲取教训、痛改前非,好好学习,毕业后做一个有益于社会的人。因此,若贵院作出不予批捕决定,将有助于教育、挽救闻某某本人,有利于社会和谐与稳定。
四、检察院采纳律师意见不予批捕 公安机关对其变更强制措施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在审查闻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时,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朱自军律师的请求,及时到襄阳市第一看守所提讯了闻某某,听取律师辩护意见,检察机关认为闻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的证据不够确实充分,其参与主观恶性较小。于是, 209年5月8日,该检察院对闻某某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次日,樊城区公安分局根据检察机关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作了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对闻某某予以取保候审。不久,闻某某在关押一个月时间后走出了看守所,重新获得了自由,并顺利地参加了一年一度的高考活动,还取得优异的成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