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7-07-17 作者:朱自军律师网
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鄂1321执228号
申请执行人水华,1967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曾都区。
被执行人黄明合,男,1965年2月2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
委托代理人 朱自军 湖北巨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王文才,男,1969年6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随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水华与被执行人黄明合、王文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13日分别向被执行人黄明合、王文才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自执行通知书收到之日起3日内履行(2016)鄂1321民初158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登记在被执行人黄明合名下的有号牌为鄂F×××××(车辆识别代码:304293)的起亚牌汽车一辆、登记在被执行人王文才名下的有号牌为鄂S×××××(车辆识别代码:E10747)的骐铃牌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黄明合名下的号牌为鄂F×××××(车辆识别代码:304293)的起亚牌汽车一辆。
二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王文才名下的号牌为鄂S×××××(车辆识别代码:E10747)的骐铃牌汽车一辆。
以上一、二项的查封期限均为两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品德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陈祥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