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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华、黄明合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发布时间:2017-07-17   作者:朱自军律师网

 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

2017)鄂1321228

申请执行人水华,196774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曾都区。

被执行人黄明合,男,196522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

委托代理人  朱自军  湖北巨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王文才,男,19696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随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水华与被执行人黄明合、王文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313日分别向被执行人黄明合、王文才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自执行通知书收到之日起3日内履行(2016)鄂1321民初158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登记在被执行人黄明合名下的有号牌为鄂F×××××(车辆识别代码:304293)的起亚牌汽车一辆、登记在被执行人王文才名下的有号牌为鄂S×××××(车辆识别代码:E10747)的骐铃牌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黄明合名下的号牌为鄂F×××××(车辆识别代码:304293)的起亚牌汽车一辆。

二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王文才名下的号牌为鄂S×××××(车辆识别代码:E10747)的骐铃牌汽车一辆。

以上一、二项的查封期限均为两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品德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陈祥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