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07-06 作者:朱自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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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法院的报告财产令但置之不理,收到他人汇来的钱款也不用来履行判决,襄阳市女子王某为自己的“任性”付出了代价。近日,某区法院对该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作出一审判决,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王某是襄阳市某镇人,与张某曾发生过经济往来。2017年12月9日,某区法院就王某与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民事判决,判决要求王某归还张某借款人民币25万元及利息等。但案件生效后,王某没有按期履行。
2018年3月9日,某区法院受理了张某的执行申请,并依法向王某送达了相关执行材料,并责令其申报财产情况,但王某没有按要求申报财产。
2017年12月至2018年3月期间,王某先后收到其丈夫王某某经营所得款合计人民币5.5万元,2018年4月收到胡某某房屋装修补贴款人民币5万元,但王某将上述钱款均用于偿还其他债务及个人经营,至今没有履行上述判决所确定的义务。
2018年12月29日,王某被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与张某民间借贷纠纷判决生效后,张某向法院申请执行,王某明知应当归还张某钱款,但王某在其收到钱款后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主观上有抗拒执行的故意,情节恶劣,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王某虽有坦白情节,但无履行判决书确定义务的诚意和行为,无悔罪表现,不宜适用缓刑。王某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综合王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某区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