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7-07-17 作者:朱自军律师网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鄂襄城民二初字第00638号
原告林金芳。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自军湖北美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风云。
被告刘晓平。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金芳诉被告李风云、刘晓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金芳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林金芳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林金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28元,由原告林金芳承担。
审判长李丽
代理审判员张娟
人民陪审员胡颖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李梦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