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7-07-17 作者:朱自军律师网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鄂0607民初2769号
原告:李同福。
原告:段光虎。
原告:朱吉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自军湖北巨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明合。
被告:丁昌勇。
被告:王立国。
被告:马洪兵。
被告:朱长青。
被告:胡义忠。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同福、段光虎、朱吉权诉被告黄明合、丁昌勇、王立国、马洪兵、朱长青、胡义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三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三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同福、段光虎、朱吉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820元,减收3410元,由三原告负担。
审判员李宏展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王灵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