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04-29 作者:朱自军律师
一、民警接举报查处某会所未发现卖淫
2017年5月份,湖北省谷城县接到群众举报,反映位于谷城县城关镇谷丰路10号圣淘沙时尚酒店二楼、三楼开设的“君悦豪庭足浴养身会所”存在卖淫现象。同年5月26日下午,公安局治安大队民警张某、袁某某来到该会所进行检查,将正在休息的卖淫女张某某抓获。同时收缴了会所刷卡POS机,现场勘查笔录,会所营业报表,招嫖卡片,几十个避孕套,房屋租赁协议,现场照片。同时还提取了证人杨某、高某、张某某、刘某某、张某某、褚某某、刘某某的证人证言。
据调查,2016年7月10日,章某与谷城县五山镇闻畈街社区龚某商议,各自投资5万元,以五山镇熊岗村三组村民刘某某名义,与谷城圣淘沙时尚酒店老板杨某签订租房协议,租用时尚酒店二楼、三楼共计14间,开设“君悦豪庭足浴养身会所”。自2016年7月至2017年5月,雇用刘某某为店长,高某、褚某某为收银人员。在此期间,会所设立“月满西楼”“王者之尊”“包夜”等服务项目,分别向嫖客收取550元、800元、1300元的服务费,并容留张某某等女性从事卖淫活动,在此期间非法获利83万元余元。除他人获利外,章某及龚某各非法所得31万元。
据高某、褚某某、张某某交待:该会所开业之初,会所里只有三四名固定的养生技师,嫖客来多后就从外面找养生技师。高某、褚某某曾联系过怡谷小李、云锦老张等人,安排技师到会所过来帮忙。养生技师流动性很大,都是外地人,从来不留真实姓名,会所一般以化名或者编号进行区分。养生技师主要为嫖客提供洗澡、按摩和性交服务,价格分别550元、800元、1300元;收取的这些费用由会所与技师平分。章某、龚某平素很少待在会所里,他们有时会在中午或者晚上过来一下经营情况。2017年5月初,公安机关治安检查后,养生技师们都走了,只有编号288号技师张某某离开后又回来了。所以,她在5月26日被查获。
2018年6月13日,谷城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章某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容留妇女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容留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以及《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判决被告人章某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十二万元;对章某的犯罪所得,予以追缴。
二、巨天律师二审接受委托,按时提交刑事上诉状
2018年7月20日,湖北巨天律师事务所朱自军律师接受章某父亲章某某的委托,担任章某的二审刑事辩护人。朱自军律师首先到市中院复阅案件,三次到谷城县看守所会见章某,了解案件情况,听取章某对一审判决的意见。朱自军律师在规定十天时间里向法院递交了《刑事上诉状》。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对章某作出从轻判决。其事实与理由如下:(一)一审对事实认定不清。一审法院认定章某构成容留卖淫罪的主要证据有:扣押物品清单、农行卡交易明细清单、会所营业报表、高某等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但是,这些证据均为传来证据和间接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君悦豪庭会所必然存在容留卖淫事实。众所周知,卖淫行为是对向犯。那么,卖淫活动中的嫖客是谁?是谁介绍的?交易次数多少?嫖客是如何结算的?仅凭几名违法犯罪人员的供述直接定罪量刑,只能推测该会所可能存在容留卖淫的违法犯罪行为,不能认定该会所必然存在卖淫现象。一审法院认定章某容留卖淫罪的证据,没有达到确实充分并排除合理怀疑。《君悦豪庭营业报表》缺乏真实性,章某和店长高某对此拒绝在上面签字确认,该报表不能说明来自何处?是何人所为?更何况,该报表上记载的内容,与君悦豪庭营业的实际情况出入较大,根本不是君悦豪庭会所营业情况的真实记录。(二)一审法院适用程序错误。在一审庭审过程中,章某向法庭举出了5份POS机刷卡电子账单、8张借款条,以及刘某某、高某调查笔录以及童某某的情况反映,以证明POS机上刷卡有套现事实及套现金额,20万元系上诉人父亲章某某向他人借款、非章某非法所得,会所卖淫小姐人数与指控的事实均有出入。刘某某、高某某、童某某这些证人,原是君悦豪庭会所的直接从业人员,他们最了解当时会所里发生的一切真实情况。刘某某等人反映,公诉机关认定的83多万元中包含有章某、龚某及朋友刷POS机套现的金额。这些金额与本案无关,在计算非法收入时应当剔除。很明显,这些证据能直接反映章某罪轻的事实。(三)一审对章某定罪量刑明显倚重。
一审法院认为章某违反《刑法》第359条之规定,达到“情节严重”,判处章某有期徒刑七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二万元,明显倚重。因为现有证据尚足以证明章某构成容留卖淫罪,更谈不上“情节严重”。
三、律师提出详尽辩护意见,但终因被告人自承认而维持原判
为了进一步详细阐明辩护律师观点与意见,朱自军律师积极准备,迅速向二审法院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一)原审法院指控章某容留卖淫罪的证据明显不足,按照“证据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应当作出对被告人章某的判决。综观全案,公诉机关的指控并没有提供这方面证据,没有形成相互印证的证据链条,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该会所容留什么人在这里卖淫,嫖客是谁?如果没有嫖客存在,容留卖淫从何说起?即使有证人张某某的证言,那么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嫖客是谁?众所周知,卖淫行为是对向犯。如果没有男性嫖客,张某某作为一名卖淫女,是无法完成卖淫行为的。(二)原审法院认定章某父亲章某某向办案机关上缴的20万元款项与本案无关是错误的。违法所得,是指违法行为人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活动,实施了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或者未履行法定义务所获得的利益。从本案来看,章某父亲章某某听信民警“交钱可以放人”的谎言,分几次从他人处借来20万元,分批交到办案民警手里。此案是刑事案件,如果认定20万元款项是非法所得,应当由人民法院进行裁判,最后由法院作出是否没收的结果。谷城县公安局以行政处罚方式对该20万元非法所得予以没收是完全错误的,一是向公安机关上缴20万元款项,是章某父亲个人财产,而不是违法犯罪人的;二是该款项来源于章某的借款,不是来自于会所的非法所得;三是谷城县公安局对20万元行政没收的决定,应当遵守行政处罚的告知、听证、裁决等程序规定,但是案卷中没有这方面的材料。公诉机关对此错误决定,不仅没有进行纠正,而且还以此证明章某从事非法经营产生了实际所得。一审法院认为该20款项与本案没有关联性是错误的。(三)原审法院对章某定罪量刑明显偏重。由于一审法院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严重错误,据此错误事实作出的判决必然错误。因此,一审法院对章某的判决明显倚重。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相对较轻的有期徒刑,并降低罚金数额。
二审法院经过审查后认为,章某为谋取非法利益,伙同他人组织妇女卖淫,其行为已构成组织卖淫罪。章某等人累计组织的卖淫人员超过10人,组织卖淫情节严重,应依法惩处。原审决定定罪错误,二审法院予以纠正。二审法院撤销谷城县人民法院的一审刑事判决;章某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三个月,并处罚金32万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承办律师感受与体会】二审法院为何撤销了原审判决,并没有作出对被告人章某从轻的有利判决呢?尽管一审判决存在很大的证据缺陷和漏洞,即公安机关查获时并没有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没有卖淫现场,没有嫖客存在。一般来讲,这种情况很难认定该会所及其经营人员容留他人卖淫。但是,被告人章某对卖淫事实作了如实供述,对缺乏真实性的营业报表等证据进行签字确认。尽管章某事后反复提出当时是民警诱骗所签,但庭审时很难有证据证明这一事实。所以,二审法院认定该犯罪事实和组织卖淫罪名成立,,并作出与一审量刑幅度相同的判决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