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7-07-17 作者:末知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
执行决定书
(2016)鄂0624执219号
本院在执行曾凡清与晏建强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晏建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晏建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