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8-12-03 作者:朱自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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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6年3月,费某经房产中介介绍,看中了盛某坐落于上海市长宁区的房屋,当即三方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约定费某向盛某支付20万元定金,于一周后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但费某第二天单独来看房时,从周围邻居处询问得知该房屋是“凶宅”,故不愿意继续购买。盛某认为自己取得房屋时间较短,对“凶宅”一事毫不知情,不同意退还定金。
费某能要回定金吗?
以案释法
根据我国社会传统风俗,买卖的房屋曾为“凶宅”确实会对房屋的价值产生一定不利影响,并进而左右买家的购房意向;但由于盛某取得房屋时间较短,对于“凶宅”一事并不知情,不能认定其存在故意欺诈、隐瞒等行为。法院认为本案中《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系基于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应予撤销,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返还。因此盛某已经收取的定金应当全额返还给费某。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第五十八条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律师提示
一般来说,如果一处房屋被认为是“凶宅”,因其特殊的原因,绝大多数人都会不愿意购买。而且购买后也很难再行出售,必然给买受人造成损失。
从法律方面来说,必须要考虑购买者的真实心态,即购买者是否可能因受欺诈或双方之间的重大误解,将该房屋看作正常房屋的错误认识而作出了购买该房屋的意思表示。对于在违背自己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作出的、有重大瑕疵的合意,法律有必要对其进行干预,以平衡当事人的权益,通过赋予受损害当事人撤销权,使其作出利己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