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8-10-21 作者:朱自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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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16年3月李某持刀进入某物业公司管理的小区住户王某家中盗窃,王某与李某发生搏斗,王某被李某打伤,构成八级伤残。经查,某物业公司未对进出小区的李某进行检查登记。现王某以某物业公司违反物业管理合同中安全管理义务的约定,致使王某受伤为由,起诉某物业公司违约。双方对王某因物业公司违约造成的损失是否包含精神损害赔偿产生分歧。
【分歧】 对物业公司违约产生的损失是否包含精神损害赔偿产生了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观点认为物业公司应当赔偿所有损失包括精神损害赔偿。王某受伤是因物业公司违反了物业管理合同中的检查登记义务,所以王某因李某伤害所造成的所有损失物业公司均应予以赔偿。
第二种观点认为物业公司不需要赔偿精神损害,只需要赔偿即医疗费和误工费等实际损失。因为,精神损害赔偿只发生在侵权责任中,而王某起诉物业公司确实合同纠纷的违约责任。
【评析】本律师赞成第二种观点,即王某起诉物业公司违约,只能要求物业公司赔偿实际损失,而不能要求物业公司赔偿精神损失。理由如下:
首先,王某因李某受伤,可以选择侵权责任,也可以选择违约责任。王某没有选择以侵权纠纷为由起诉加害人李某和物业公司,而是选择以违约责任纠纷为由单独起诉物业公司。那么违约责任就一定需要适用合同法的规定。
其次,合同法明确规定了违约责任的界限。《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三条更进一步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可见,法律对违约责任造成的损失作出了明确的限定,并不包括精神损失。
第三,王某不能向物业公司主张赔偿精神损失并不会影响王某在侵权纠纷中向李某主张其精神损失。王某在起诉物业公司违约责任后,仍然可以起诉李某要求其承担精神损害赔偿等侵权责任。
综上,本律师认为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不同,违约责任有其自身的特性,我国法律规定的违约责任中并不包含有精神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