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8-05-29 作者:朱自军律师
在工程领域,一些具备资质的承包商将工程承包后,自己却不进行施工,而是将工程再转包给他人,甘当“甩手掌柜”,却没有意识到其中蕴含的风险。近日,江西省上犹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依法判决转包方承担事故的连带赔偿责任。
2015年7月20日,某实业公司与某建设公司签订《施工合同书》,约定由建筑公司承包实业公司“××广场”外立面幕墙、门厅、采光顶制作与安装工程施工。2015年7月21日,建筑公司又将该工程项目转包给不具备施工资质的夏某,双方签订了《工程施工内部承包协议书》。2015年10月3日下午,夏某雇请的人员赖某在进行该工程项目玻璃幕墙施工时意外坠落受伤。经司法鉴定,赖某伤情构成四级伤残,后续治疗费约5000元。因协商赔偿未果,赖某将实业公司、建筑公司、夏某一并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受伤损失共计50万余元。
庭审中,建筑公司辩称,其已将工程承包给了夏某,其与赖某没有利害关系,其不承担事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责任。
本案中,被告夏某作为接受劳务一方,未尽到安全监督和保障义务,致使原告赖某在为其提供劳务时受伤,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赖某在提供劳务过程中,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在未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仍然进行高空作业,对事故的发生存在重大过失,应承担相应责任。综合考虑双方过错程度,酌定由赖某、夏某各承担50%的事故责任。同时,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建筑公司未尽审查义务将该工程施工承包给不具备施工承包资质的夏某,应当与被告夏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实业公司将工程发包给具有施工资质的某建筑公司,在原告受伤事故中没有过错,原告主张实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缺乏法律依据。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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