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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童发烧送医几天后不治身亡 医院漏诊被判赔62万

发布时间:2018-04-23   作者:朱自军律师

                  男童发烧送医几天后不治身亡 医院漏诊被判赔62万

                                                    朱自军律师



19个月大男童因发烧咳嗽被送到医院治疗,医院诊断孩子患了肺炎,由于住院治疗后病情未见好转,家属提醒医生孩子是否患了脑炎,但没有得到医生足够的重视,最终孩子因急性化脓性中耳炎继发化脓性脑膜脑炎,急性呼吸窘迫呼吸综合症及脓毒血症致全身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日前,法院判决医院赔偿孩子父母62万元。





医院漏诊致男童死亡


2016年4月12日16时许,张先生19个月大的儿子乐乐因发烧咳嗽被送往某医院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某医院),医生诊断乐乐患了支气管肺炎、支原体感染。乐乐住院治疗一段时间后,病情未见好转,期间乐乐父母多次提醒医生孩子是否患了脑炎,并要求转院治疗,但没有引起对方足够重视。

由于病情持续恶化,2016年4月17日,家人将乐乐转院至某儿童医院,经诊断乐乐为化脓性脑膜脑炎、脓毒血症,经过三天抢救,乐乐最终于2016年4月20日死亡。死亡原因为因急性化脓性中耳炎继发化脓性脑膜脑炎,急性呼吸窘迫呼吸综合症及脓毒血症致全身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

2017年6月5日,华夏物鉴中心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某医院对化脓性中耳炎等疾病的漏诊漏治一定程度上延误了疾病的及时治疗,存在过错行为,该过错行为与死亡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医疗过错行为的参与度以同等作用为宜。


法院判医院承担大部分责任


乐乐父母认为某医院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于是将其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67万余元。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公民、法人因过错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乐乐因发烧咳嗽被送往医院,作为医院应当及时准确治疗,某医院对化脓性中耳炎等疾病的漏诊漏治一定程度上延误了疾病的及时治疗,存在过错行为,该过错行为与死亡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乐乐的死亡,使父母永远失去了他们之间的天伦之乐,对其造成的精神痛苦是深重而久远的,某医院应赔偿乐乐父母精神损失。

法院认为,虽然鉴定意见医疗过错行为的参与度以同等作用为宜,但考虑治疗过程某医院的过错程度及患者死亡的严重后果,某医院应承担大部分责任,按65%左右赔偿为宜。

一审法院判决,某医院给付乐乐父母赔偿款62万元。

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一审判决后,某医院提起上诉,理由为“司法鉴定的鉴定意见为医院在乐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行为,该过错行为与乐乐死亡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医疗过错程度的参与度以同等作用为宜。而一审法院在没有其他证据否定鉴定意见的情况下增大上诉人责任比例,判决上诉人承担主要责任欠缺事实依据。”

二审法院认为,“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中,司法鉴定意见对医疗机构在医疗事故中因果关系参与度的判定条件和标准与民事责任中对过错程度、因果关系的判定条件和标准不同。司法鉴定的鉴定意见是从医学角度对医疗机构责任比例的认定,而人民法院对民事责任比例认定应结合案件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医疗机构在诊疗活动中是否尽到了相应的注意义务、医疗过错的表现、导致的后果严重程度等,依法作出综合评判。”

本案中,通过对比某医院与某儿童医院对患者作出的不同诊断及最终对死亡原因的确定,可以得出某对案涉患者存在的漏诊行为过错明显,考虑患者年龄较小,在针对之前诊断住院用药仍出现反复高烧及患者家属提出是否存在其他病因的情况下,医院并未尽到充分的注意义务及采取其他相应的诊治行为,最终导致患者在转入某儿童医院时病情恶化已无法控制,并产生了死亡的严重后果。

日前,湖北省某中级人民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